2024年11月13日,国内媒体(如ITBEAR)转发外国媒体彭博新闻社的报道,介绍了中国AI公司北京体语科技起诉美国苹果公司在App Store应用商店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索赔300万。
……中国一家AI健康企业已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苹果公司提起诉讼……这家名为北京体语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开发的体语App曾为用户提供AI体姿评估服务,但在2020年却遭到苹果应用商店的下架处理。据体语科技透露,他们的应用被下架时,苹果给出的理由是存在“不诚实行为”。然而,在体语科技多次通过电子邮件申诉后,他们提交了一款功能相同但名称不同的应用,竟然成功上架,并且至今仍在App Store中可供下载。这一情况让体语科技质疑苹果对平台监管规则的执行存在不一致性。……体语科技还在诉状中对苹果公司收取的30%虚拟服务和应用内购买佣金提出批评,并请求法院指示苹果向第三方应用商店开放,并允许外部链接。
https://www.sohu.com/a/826131277_362225
此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金鑫诉苹果公司及其在华关联企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未违反《反垄断法》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讨论参见:
中国法院:苹果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不认为其违反《反垄断法》 | 再次呼吁市监总局及时提醒敦促苹果公司,同等对待中欧市场
媒体报道苹果公司就垄断纠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能否“唤醒”反垄断执法调查中止诉讼是看点
此前,笔者曾呼吁市监总局对美国苹果公司启动反垄断调查,并责令其一视同仁地对待中国市场和欧美市场,将在欧盟、美国市场作出的整改措施同样推行到中国市场,但是迄今为止,市监总局还没有回应笔者的建议,也没有公开对美国苹果公司立案调查:
虽然笔者在认定苹果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论证思路上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不同,而且认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否认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决是错误的,且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李震诉阿里巴巴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长期限定用户使用支付宝案的判决存在着同样的错误。两个判决,客观上,都为被告争取了更多时间。只不过,阿里巴巴因为在被诉期间逐步对外开放旗下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渠道,可以让其他消费者或者平台内经营者难以在三年诉讼时效内发起同类诉讼,索取更多赔偿。而美国苹果公司则自始至终都没有放弃保持自身生态的封闭性,无论是应用商店的管理,还是限定用户使用其支付工具上,即便在欧美市场作出整改,也没有同步在中国市场作出调整。
根据微信公众号【反垄断实务评论】翻译并转发CPI的报道《再次涉诉,中国应用开发者起诉苹果实施垄断行为》:“体语科技在本诉讼中要求苹果道歉并赔偿300万人民币,并要求法院认定苹果存在垄断行为。该案的闭门听证会预计于本周四开始,最早可能于本周结束。”
不过,考虑到诉讼周期越长,维权成本越高,因此,不排除该案原告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更多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四十五条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合理的市场调查费用、经济分析费用、律师费用等,计入损失赔偿范围。
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另外,也不排除更多中国应用软件开发者,会跟随北京体语科技有限公司的步伐,对美国苹果公司在华应用商店管理规则与抽成标准发起挑战,提起反垄断诉讼。而这类诉讼或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被合并审理。一旦这些原告都能胜诉,美国苹果公司可能不仅要为原告损失支付赔偿,还需要负担数额庞大的原告维权成本。
第八条
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同一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不同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被诉垄断行为相关的行政执法、仲裁、诉讼等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提供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遵循诚信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素。
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因此,对于美国苹果公司而言,配合市监总局反垄断调查,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整改承诺,并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用软件开发者予以主动赔偿会是更有利的选择,无论是从节省诉讼成本,避免败诉后负担原告维权支出,还是从挽回商誉损失上。
最后,笔者想借此机会再次向北京体语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层表达敬意。因为其从2020年垄断纠纷发生之后一直坚持依法维权,实属不易,与从2018年起一直坚持通过起诉阿里巴巴、蚂蚁科技依法维权的李震先生一样值得钦佩。
自2022年底,知网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市监总局处罚(但未没收违法所得也未说明不没收的理由)后,国内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工作始终处于停滞状态。与此同时,欧盟和美国在该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司法实践却越发活跃。
固然,除了美国苹果公司外,国内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超大型平台企业都是中国籍创始人为主创立的民营企业,且都是所在省市的纳税大户,还同时投资了数以百计,甚至数以千计的初创企业。但是,无论是美国苹果公司,还是其他中国超大型互联网企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损害的大都是其他中国民营企业以及广大中国消费者的利益。对于每年净利润数以百亿、千亿计的超大型平台企业,它们完全有能力承担反垄断执法处罚,也有足够的现金流赔偿受到违法行为损害的其他中国企业,尤其是体量较小,但共同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同时也一样依法纳税的中国民营企业。
更何况,反垄断执法本身并不会根本上动摇超大型平台企业的网络效应、规模效应,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市场支配地位,只是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更好地促进市场竞争、创新发展和全面共同富裕,减少不合理的剥削和对创新的抑制。
综上,笔者乐见北京体语科技有限公司诉美国苹果公司可以成为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法实践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同时也再次呼吁市监总局,从保护广大中国应用软件开发者合法权益,促进相关市场创新发展的大局出发,与欧美同行同步,通过公开的反垄断执法调查,推进苹果公司整改涉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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