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经济形势持续下行,一些企业陷入了经营困境,濒临破产。在企业破产前,个别陷入困境的企业可能不适当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不正当的债务清偿。此外,在破产前后还可能发生为逃避债务而采取其他不当处置财产的行为,甚至虚构债务的行为。
对于可能影响破产程序中债权公平分配的上述行为,现行《企业破产法》已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制。现在让我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形来进行讨论。
情形一:陷入困境的企业不适当地处分自己的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法律依据: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情形二:陷入困境的企业进行不正当的债务清偿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法律依据: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以及第二条第一款。
情形三:为逃避债务而采取不当财产处置行为或虚构债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法律依据: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
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前述三种情形中的不当行为而取得债务人的财产,破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政府法治专业博士,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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