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怎么办?

文摘   社会   2024-02-03 14:59   辽宁  

经济形势持续紧张的背景下,一些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经常令后者苦不堪言。如何应对这种情况是一个看似棘手的问题,文章拟对此作一专门研究。

一、法律对大型企业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基本态度

法律的基本态度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依据: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大型企业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具体情形

违约拖欠的具体情形如下:

1.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2.拖延检验、验收;

3.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5.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6.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此外,若出现下列相关情形之一的也是违法的:

1.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2.对(就大型企业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形)投诉的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参考性依据:现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三、大型企业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追究    

追究大型企业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法律责任的方式是多样的。

方式1中小企业可以依法请求民事赔偿。

依据: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方式2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会向社会公示。大型企业未依法公示相关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将被处以行政处罚,并可能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中被限制或者禁入。

依据:①现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②现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目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方式3中小企业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依法投诉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政府方面将依法处理。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其失信信息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涉企信息也将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还将被处以失信惩戒。    

依据:现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方式4违法或违约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并因此而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国有大型企业将被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关直接负责人员将被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现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政府法治专业博士,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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