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设工程招标之后不按招标文件履约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区分不同情形,专门设置若干条款予以分类规制。文章拟以问答的形式解说一下前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类别一
问题: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怎么办?
解答: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若对方不同意,可以诉之于人民法院请求支持。
法律依据:参见法释〔2020〕2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即“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类别二
问题: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怎么办?
解答:一方当事人可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若对方不同意,可以诉之于人民法院请求支持。
法律依据:参见法释〔2020〕2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即“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类别三
问题: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怎么办?
解答: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若对方不同意,可以诉之于人民法院请求支持。
法律依据:参见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即“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类别四
问题: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怎么办?
解答:若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订立的,则当事人可以主张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若对方不同意,可以诉之于人民法院请求支持。
法律依据:参见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即“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政府法治专业博士,联系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联系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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