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好象棋的人最近都关心一件事,那就是在2024年9月19日,中国象棋协会决定给予王天一终身禁赛、撤销由中国象棋协会授予的包括特级大师在内所有技术等级称号的处罚,并禁止其从事和参与中国象棋协会及其会员单位组织或授权组织的所有象棋赛事和活动。早在8月份就有传言说,这位近些年长期被视为国内象棋界第一人的棋手就因涉嫌“买卖棋”犯罪活动,被杭州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
据说,王天一涉嫌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个罪名是怎么回事呢?今天律师就给大家唠扯唠扯。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1】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做出了专门的规定。根据此法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该罪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该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该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为他人谋取利益;4.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这四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但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以及该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该罪的构成。另外要说明的是,所谓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也应该是有标准的【3】,并且还可能会影响到具体的量刑幅度【4】。
王天一若被批准逮捕,就说明他的犯罪事实已经基本被查清,象棋界的巨星就此陨落。接下来如何对他审查起诉和定罪量刑,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注:【1】《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关于“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认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中的相关规定。该意见第二条明确,“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该意见第三条还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则依照该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而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
【3】关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理解,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中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相应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二倍,即六万元;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巨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五倍,即一百万元。该解释没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特别巨大”作出规定,但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受贿罪中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相应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肯定不能低于三百万元,并且可能还应该是三百万元的若干倍,比如说大于五或者远远大于五的整数倍以上,具体应由司法解释或者相关司法实践来确定。
【4】参见《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法律专业博士,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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