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说货物运费收取的风险防控

文摘   社会   2023-05-14 15:19   辽宁  

运输费用(以下简称运费)的收取是货物运输协议的关键内容。在协议实施过程运输企业(即承运人)履行完运输义务依法依约应承担运输费用支付责任的人欠付运费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有时会给运输企业带来了不少困扰。文章拟对该问题分阶段可能的应对措施作一简单梳理,以提示相关运输企业大致应该如何处理该困扰。

一、运输协议订立前

(一)准备格式协议

平时准备规范有关货物运输活动各项内容的格式协议,并在其中斟酌安排运费支付标准、条件和程序以及欠费如何救济条款。

(二)开展尽职调查

在运输协议订立前对托运人或运费支付人【1】的信用情况以及商业信誉进行调查,评估运费欠付风险。

二、运输协议订立时

以格式协议为基础,运费正常支付以及欠付处置问题进行重点协商,并在拟定运输协议文件时着重考虑以下内容的纳入:

列示留置权

遭遇欠付运费的运输企业若占有欠付运费人的货物,可以通过行使留置权依法留置该货物。这是现行《民法典》赋予其的权利,有必要在运输协议文件起草和签订时作出专门列示和提示。对于承担交付运费责任的收货人来说,欠付运费的交付有时也可以被视为其向运输企业提货的先决条件。

)安排预付运费或担保

尽可能安排预付运费,若不能安排预付运费或不能安排预付全部运费,则可以要求托运人或运费支付人为待付运费提供担保,比如第三人保证、就特定财产设置抵押权或质权。

)明确违约责任

在运输协议中具体设置违约责任条款,进一步明确因欠付运费而违约的标准、违约金以及相关损害赔偿金计算的数额和支付条件。

)依法选择纠纷解决途径

设置仲裁或诉讼条款,依法选择仲裁或诉讼管辖机构、解纷程序规则以及(若可能涉及涉外运费纠纷的话)准据法。

)适当考虑公证

对重要的运输协议以及到付运费给付补充协议可以考虑进行公证,由公证机构对协议的合法性进一步把关,并出具赋予此类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在运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的情况下,若发生欠付运费的情况,运输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运输协议履行中

(一)准备运输费收取手续材料

提前预备发票、银行账号等手续材料并告知运费支付人,通知委托收款银行做好代收准备。

(二)及时提示或通知支付运费

在运费支付期限即将到期前及时提示或通知运费支付人按时支付运费。

(三)依法依约收取运费

在待付运费付款条件成就后,按照约定的汇款、托收或信用证等支付方式的要求及时组织收取相关款项。

(四)风险预警与应急

对于运费支付到期前运费支付人可能发生预期欠费的情况进行评估、预警,并积极考虑和采取欠费风险应急控制措施,比如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2】,单方面中止运输协议的履行等。

(五)安排运费保险

对于因客观原因确实可能出现到期欠付运费的情况可以提前考虑安排运费保险,由托运人运费支付人或运输企业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以运输企业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运费保险。这样,若发生保险事故影响运费正常收取时,就可由保险公司按照运费险协议的约定向运输企业进行赔付。在海上运输活动中经常需要作此安排。

(六)采用保理手段

保理【3】,全称保付代理,又称托收保付,其可分为有无追索权保理和追索权保理两大类。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保理人是仅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还是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运输企业可以通过采用保理手段把应收运费账款转让给专业的保理人,由其来处理应收运费账款催收事宜。

四、欠费现象发生后

(一)催收账款

欠付运费情况发生后,要抓紧时间向欠费人催收,严防债权经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保护权,并依法依约追究违约责任。对于催收活动要做好证据特别是书面证据的收集、整理和保存,这些证据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断,保证胜诉权的有效延续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协商变更还款方式

对于个别确实一时难以支付运费的债务人,也可以适当考虑与其协商,对欠付运费还款予以展期,或改为分期还款。应谨慎处理债务人打折还款或免去相关利息、违约金的请求。协商变更债务履行应订立偿债书面补充或变更协议。

(三)留置货物

运输企业若遭遇欠付运费的情况也可以依法留置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或欠付运费人逾期未支付运费的,运输企业可以依法与其协商以留置货物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货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

(四)申请支付令

在运输企业与运费欠付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运费欠付人的情况下,运输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运费欠付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运输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5

(五)追究担保责任

若在运输协议中设置了担保条款,发生欠付运费现象后运输企业可以依据协议约定以及可能的担保协议,依法依约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就抵押物或质押物行使担保物权。

(六)提起仲裁或诉讼以及诉讼保全

若发生欠付运费现象,在经过催收、偿付协商程序后也可以依法依约直接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请求裁决或判决运费欠付人偿付运费以及相关违约金和其他损害赔偿金。在仲裁、诉讼前或仲裁、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就欠付运费人的相关财产依法提起保全以确保未来生效仲裁、诉讼文书的顺利执行。

(七)申请强制执行

在支持偿付欠付运费等请求的仲裁、诉讼文书生效后,若托运人或欠付运费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偿付义务,运输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仲裁、诉讼文书确定的偿付义务。

(八)处置不良债权

对于一些长期难于收回的欠付运费,经评估收取难度较大、成本较高也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不良债权进行打包处理,按照市场交易规则折价卖给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处理,并在财务上做好资产减值损失安排,按会计规定计提和冲减坏账准备。

(九)应对保理和保险以及公证等特殊情况

1.保理情况

欠付运费作保理处理的情况下,追讨欠费的主要工作交由保理人处理,运输企业所要做的配合保理人追讨欠费。但要注意,在保理人向托运人或欠付运费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失败的情况下,若事先选择的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其可以再向运输企业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若事先选择的是无追索权的保理,不能向运输企业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

2.保险情况

在安排运费保险的情况下若出现保险事故运输企业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即可。运输企业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此外还应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要注意,若运费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保险协议外第三人造成的,运输公司向第三人求偿的权利自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之日起转让给保险公司。

3.公证情况

在公证机构对某些运输协议以及到付运费给付补充协议进行公证,同时出具赋予此类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并且运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的情况下,若发生欠付运费问题,运输企业可以就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该类债权文书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五、欠费纠纷解决后

(一)完善协议管理

在欠付运费纠纷解决后,法务部门特别是协议管理人员研判欠付运费纠纷发生的原因,努力查找运输协议管理特别是运费管理工作的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并加以改进,以尽量避免相同或类似原因引发欠付运费现象的再次发生。

(二)建立黑名单制度

也可以考虑建立交易合作内部黑名单制度,将经常欠付运费或者欠付运费较多的托运人或运费支付人纳入黑名单,在以后的交易中避免与其合作或在与其合作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以加强相关风险的防控。

         

注:【1】运费支付人在托运人付款的情况下为托运人,在收货人付款的情况下为收货人。

【2】参见现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协议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人(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人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4】参见现行民法典如下条款: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5】参见现行《民事诉讼法》如下条款: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政府法治专业博士联系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联系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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