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必须设监事会吗?

文摘   2024-07-07 14:49   辽宁  

根据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文章拟解读“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必须设监事会吗?”这一问题。在这里,文章将该问题分为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情形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六【1】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监事会,但有两个例外。

一个例外是,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2】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该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另一个例外是,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3】的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该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此外,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情形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4】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也应设监事会,但也有两个例外。

一个例外是,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5】第一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该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另一个例外是,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6】的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该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上市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其监事会设置与否也应遵循股份有限公司情形中的以上规则。上市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履行专门的职责,【7】其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该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市公司一般规模较大,股东人数也较多,所以通常不会仅设一名监事,并由其行使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三、国有独资公司中的情形

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8】第二款以及第四十二条【9】、第九十二条【10】的规定,其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11】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若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该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则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若不存在前述情况,则一般应依法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国有独资公司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即使其股东人数只有一个,但因为其规模往往比较大,所以通常不能按照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监事。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出资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类型之外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其股东人数多于一个。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若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其是否设置监事会适用有限责任公司情形中的规则;若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其是否设置监事会适用股份有限公司情形中的规则。

         

 

注:【1】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3】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4】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5】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6】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7】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8】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9】新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0】新公司法第九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11】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政府法治专业博士,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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