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应急救援企业应政府邀请或者要求,开展公益救援后报酬如何支付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这类支付涉及到政府公共资金的规范运用,并且影响着应急救援企业的基本经营。
大家好,我是陈智永律师,在这里想给大家解答应急救援企业上述报酬如何支付的问题。
下面主要参考《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尝试对这个问题进行简要的解答:
观点1
应急救援企业在应政府邀请或者要求开展公益救援后,可以请求政府方面给予相应的补偿。这种补偿应该视为或者说相当于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应急救援企业的应急救援报酬。一般来说,它应能保证应急救援企业弥补救援成本并且还有一定的盈利。
观点2
在有条件进行政府采购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定应急救援企业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购买后者的应急救援服务,并以合同价支付应急救援报酬。
我是陈智永律师,欢迎大家与我交流法律争议问题。
参考法律依据:【1】现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2】现行《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政府法治专业博士,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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