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底是啥意思呢?

文摘   2024-07-28 14:58   辽宁  

在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中,法定代表人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人。在公司经营活动中,人们经常关心如何选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履职的法律后果怎么确定、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具体职权。在此,陈律师想根据新公司法中有关条文的规定对前述问题进行一番解读。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

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注意,前述规定意味着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一定得由公司董事会的董事长担任。

该条文第二款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若辞任,则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该条文第三款则规定,若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职行为的法律后果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该条文第二款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注意,此处的善意相对人指的是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限制的交易相对人。

该条文第三款规定,若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则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内容

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1】第三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则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2】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说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3】第三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4】的规定,公司以纸面形式发行的债券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新公司法规定的以上公司文件材料签署或者签名属于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定代表权的具体表现。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5】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九十五条【6】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补充法定代表人的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具体职权。

         

 

注:【1】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2】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3】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行的时间;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发行无面额股的,股票代表的股份数。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还应当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4】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以纸面形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5】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6】新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五)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六)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政府法治专业博士,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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