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由于运用和维护方面的自身特性,在相关民事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遭遇在诉讼前对有关的涉案财产、行为以及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的问题。当事人有时需要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诉前临时措施,以保证在随后的诉讼过程以及执行过程有效地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当事人对有关法律法规中知识产权案件诉前临时措施适用规定的理解时有偏差,以致于可能影响有关临时措施的及时合理地申请和运用。文章尝试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涉案相关方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有效地申请和运用相应的诉前临时措施,保障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以及执行活动的顺利推进。
一、诉前临时措施的类别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涉及财产、行为和证据。诉前临时措施一般仅与民事诉讼相关,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以下简称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和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因此,前述诉前临时措施也可以视为诉前保全措施或者说民事诉讼诉前保全措施。
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对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情况
现行《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对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行为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均作出了具体规定。【1】【2】【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作出了规定【4】,但未对诉前证据保全作出规定。不过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0号)以及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法发〔2001〕24号)专门明确,人民法院在执行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当时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诉前)证据保全。【5】【6】这里要注意,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中均对前述所有类型的诉前临时措施都作出了规定,比如现行《反不当竞争法》以及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就未对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行为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作出规定。
三、知识产权案件中诉前临时措施的适用疑问
有人可能会提出一个问题,即若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没有就某类诉前临时措施做出规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就不能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该类诉前临时措施了吗?比如说,在反不当竞争或植物新品种保护民事诉讼案件中,因缺乏相应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就不能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行为保全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了吗?
四、现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理解
上述问题的解答取决于对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理解。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直接作出了规定,但对诉前行为保全没有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和先予执行”规定的第九章就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其内涵见下文内容)作出了规定。【7】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对诉前证据保全作出了规定,该条第三款还特别明示,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有关保全的规定。
文章现在重点分析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保全和先予执行”规定的第九章的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四条。该法第一百零三条就诉讼保全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当然其内容主要适用于诉讼过程中的保全行为。从这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诉讼保全措施既包括财产保全措施,也包括责令相关当事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简称行为保全)的措施。因此,根据该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包括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也包括诉前责令相关当事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即诉前行为保全)的措施。如同诉讼证据保全的适用一样,现行《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活动的一般法,其没有在任何类型民事诉讼案件包括知识产权类型民事诉讼案件中专门排除某种诉前临时措施的适用。
结论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断定,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在任何类型包括任何知识产权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行为保全或者诉前证据保全。
注:【1】现行《著作权法》第七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2】现行《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
第五十七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4】现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5】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0号)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6】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法发〔2001〕24号) 三、关于诉前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措施的适用 对于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措施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执行。
【7】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和先予执行”规定的第九章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政府法治专业博士,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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