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文摘   2024-06-30 14:58   辽宁  

人一般都是想拥有安全感的。很多劳动者都想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图工作上有一个较为稳定的保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大家好,我是陈智永律师,在这里把上述问题拆解成几个小问题,然后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以问答的形式对此做一番解释和说明。

         

 

问题1: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问题2:劳动者为什么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答:对于劳动者来说,订立这样的劳动合同的好处有两点:

①在该类劳动合同中没有劳动期限届满之说,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没有因劳动期限届满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说法。

②在企业即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被留用。

         

 

问题3:怎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方式,另外还有一种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方式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方式2:有下列情形之一,若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情形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无过失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里要特别注意,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若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被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4: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处罚?

解答:用人单位违反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我是陈智永律师,欢迎大家与我交流法律争议问题。

         

 

   

法律依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 【用人的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政府法治专业博士,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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