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抖音视频作品侵犯别人的著作权没有?

文摘   社会   2024-05-12 14:27   辽宁  

你的抖音视频作品侵犯别人的著作权没有?

大家好,我是陈智永律师,在这里想给大家解答上述问题。

抖音是一款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刷抖音已经成为时尚流行的社交活动。现在有越来越的人使用抖音创作视频作品,在网上分享自己的生活,传播奇闻趣事。在创作视频作品的过程中,经常可能需要搜集一些素材特别是录音录像制品素材,以丰富作品展现内容,提升作品传播效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搜集和利用别人的作品必须遵循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两个原则,采取适当的引用方式,否则你的抖音视频作品就可能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原则上,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录音录像制作者,抖音视频作品创作者引用他人的作品开展创作,应当取得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不过,在创作以及传播抖音视频作品过程中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这里要特别提醒,适当引用的前提条件有以下四项:①引用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②引用的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③必须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④不得影响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正常使用且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适当引用的内在关键含义在于,引用必须是在适当范围内,从被引用作品内容的“质”和“量”上两个方面看,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抖音视频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适当引用他人作品在数量上也应有一定的限度,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我是陈智永律师,欢迎大家与我交流法律争议问题。

         

 

法律依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注: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也即邻接权,包含表演者权、广播组织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版式设计者权。)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政府法治专业博士,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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