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活动中普通投资者怎么维权呢?

文摘   社会   2024-01-21 14:34   辽宁  

经济形势错综复杂,持续下行,很多炒股的、理财的老百姓都赔不少了钱,感觉着自己被忽悠了,上了大当,吃了大亏。可能被忽悠的炒股、理财的普通老百姓维权时需要注意什么呢?现在陈律师想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大家提示三点。

一、证券公司的说明义务以及违法责任

现行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包括普通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证券公司若违反前述规定并导致投资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

现行证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在证券期货活动方面,经修订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即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特别明确了专业投资者的范围,第十条又专门指出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1】

现行证券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强调,若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若不能做出前述证明,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很明显,证券公司在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时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三、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维权支持

这里要先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概念。投资者保护机构是指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专门设立的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类型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以及相应的基金等。

现行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若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若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证券公司不得拒绝,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必须接受普通投资者的诉求。

该条文第二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包括普通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期解读到此为止。下期将继续解读其他法律热点问题,若有兴趣请关注或者继续关注我的抖音号:“陈智永与法同行”。

         

 

注:【1】现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年证监会令第130号,已经2020年证监会令第177修订)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政府法治专业博士,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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