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有时会出现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或者出资不足的情况。这给公司以及相关利益者比如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带来了困扰和苦恼。怎么处理这样的问题呢?陈律师现在结合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给大家谈谈自己的看法。
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中的情形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注意,该条文第三款特别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若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若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条文第二款又规定,若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中的情形
根据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新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若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增加出资中的情形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出资作出了如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中增加出资不到位或者出资不足问题适用前述第一种情形中的处理规则,股份有限公司中增加出资不足问题适用前述第二种情形中的处理规则。这里还要说明一下,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一般不存在出资或者说增加出资不到位的情况。这是因为在新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完全实行出资实缴制,没有适用出资认缴制,也即先认缴,日后再缴纳的可能。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法律专业博士,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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