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内A股大盘风云变幻,难以企稳,并且总体上持续走低,市场信心显得颇为缺乏。有些股市参与者担心自己公司的股票,或者手中持有的股票急剧贬值,或者股市大盘直接破底、坠落,从而突然遭受巨大风险或者损失。对于他们的担心,大家都能理解,但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担心属于多虑。现在让我们基于现行证券法中有关股市维稳措施的规定,来解释勿须过多担心的原因。
一、上市公司申请停牌或者复牌
现行证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但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决定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
注意,停牌是针对上市交易的股票而言的,上述情况属于申请停牌。
二、发生突发性事件时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
现行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注意,技术性停牌是指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采取的停牌措施。另外,所谓的停市是指证券交易所在其例行交易时间内停止所有证券交易的行为。相应地,临时停市则是指证券交易所在其例行交易时间内临时停止所有证券交易的行为。在2021年1月1日至8日A股熔断机制实施期间,针对市场大盘指数剧烈变动而采取的市场交易熔断措施,就可以视为一种临时停市措施。
因前述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时,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
此处特别提醒,证券交易所对其采取上述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意味着,证券交易所对其重大过错引发的前述损失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而非行政赔偿责任。
三、证券交易所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限制交易
现行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限制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投资者限制交易是针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的投资者而言的,其可以表现为禁止相应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一段儿时间内从事所有交易行为或者某类交易行为。
限制交易的本意是对交易进行限制,包括限制交易的主体、对象、时间、地点、方式或条件等,法律上的含义取决于具体法律的具体规定。证券交易市场中的涨跌幅限制,也即涨跌停板限制,可以视为广义上的限制交易,不过它是针对某一可能大涨或大跌股票的所有潜在交易者而言的。涨跌幅限制是指证券交易所为了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防止市场出现过分的暴涨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规定当日的证券交易价格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基础上上下波动的幅度。股票价格上升到该限制幅度的最高限价为涨停板,而下跌至该限制幅度的最低限度为跌停板。涨跌幅限制是稳定市场的一种措施,但这种限制交易与对前述特定投资者的限制交易明显是不同的。
四、证券交易所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或者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
现行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加强对证券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时,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时,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
注意,强制停牌是因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而采取的强制性的停牌处置措施,它是与技术性停牌不同的停牌处置措施。
此处特别提醒,证券交易所对其采取上述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意味着,证券交易所对其重大过错引发的前述损失承担的也是民事赔偿责任,而非行政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政府法治专业博士,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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