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智永律师,在这里想给大家分享一个行政法问题的研讨想法。
这个行政法问题就是,行政机关作出并送达行政决定后能否改变或者撤回自己的决定?
下面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原则上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其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撤回该决定。依法作出并送达的行政决定具有既定力。所谓的既定力主要是指已作出并送达的行政决定的内容对于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本身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具有排他作用,具体表现为作出并送达该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事后改变、撤回或者说废止该决定,也不得作出与之内容相反的第二个行政决定,其他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无视该决定的存在而作出与该决定内容矛盾的行政决定。
当然,行政机关作出并送达行政决定之后要改变或者撤回它,也不是说绝对不可以的,只是改变或者撤回会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改变或者撤回自己先前做出的行政决定:
第一种情况,当事人违法,比如说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行政机关致使其作出了非法的行政决定。
第二种情况,行政机关违法,比如说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严重违法。
第三种情况,当事人和行政机关谁都也没有违法,但作出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修改或废止了,或者客观情况依据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出于其他合理理由,为了更好地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确需改变或撤回行政决定。
以上是我对行政机关事后能否改变或者撤回自己先前做出的行政决定问题的解答。
我是陈智永律师,欢迎大家与我交流法律争议问题。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政府法治专业博士,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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