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对大贪巨蠹的震慑和惩罚!

文摘   2024-09-28 15:00   辽宁  

近些年不断听说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巨额钱财,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让人经常感到贪官污吏确实很可恨,尤其是恶性十足的大贪巨蠹!

在现代社会,死刑特别是死刑立即执行一般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一些国家甚至已经取消了死刑。基于我国现行《刑法》对死刑包括死缓也即死刑缓期执行适用对象、核准程序的严格规定以及对死刑适用对象的绝对限制和对死缓变更的慎重规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极少出现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死缓实际上就成为了最重的刑罚,对大贪巨蠹最大的惩罚和震慑往往也就是死缓变更后的终身监禁了。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针对罪行特别严重的贪官污吏专门有着终身监禁的规定,这一规定适用于贪污罪、受贿罪之类的严重职务犯罪。当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时,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犯贪污罪的人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因此,当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时,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也可以同时决定在犯受贿罪的人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些规定体现了对贪污罪、受贿罪之类严重职务犯罪的严厉打击和对该类社会危害性极大罪犯的特殊处理,以确保大贪巨蠹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同时也向社会传递出对此类严重职务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法律专业博士,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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