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什么情形下应该对网络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同时也是有关被侵权人常常关注的问题。
下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我拟就上述问题区分两种具体的情形进行简要的解答。
情形1: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侵权人依法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就网络侵权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前述通知后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其应该对网络侵权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2: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侵权用户利用自己的网络服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其也应该与该网络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我是陈智永律师,欢迎大家与我交流法律争议问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不侵权声明】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政府法治专业博士,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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