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为他人取得自己或者自己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吗?在此陈律师想根据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这个问题。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类型的财务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该条文第二款规定,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若是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则应当经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条文第三款规定,若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上述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可看出,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取得自己或自己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也有两个例外。一个例外是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为相关员工提供财务资助。另一个例外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依照该条文第二款的规定为他人取得自己或自己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在这个例外中有明确的利益导向和严格的程序要求以及累计总额的限制,不能违反。根据该条文第三款的规定,违反该条文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公司为他人取得自己或自己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属于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要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后要提醒的是,今天探讨的是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因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不存在股份这个概念,自然也没有取得股份之说。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政府法治专业博士,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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