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智永律师,在这里想给大家解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的使用问题。
下面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对这个问题进行简要的解答:
观点1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判处被告承担的赔偿金具体表现为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费用等款项。
观点2
此种赔偿金应当主要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其他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赔偿金款项中支付。
观点3
原告也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或者人民检察院,不得独自占有、使用该赔偿金。受环境污染侵害的具体受害者也不能独自占有、使用该赔偿金,但其可以提起普通民事诉讼以追究污染者的民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我是陈智永律师,欢迎大家与我交流法律争议问题。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应为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对应为最新修改并即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2】《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现行《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政府法治专业博士,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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