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要经营信息的网络公开

文摘   2024-08-04 14:49   辽宁  

开公司、做生意需要让别人先了解自己、相信自己,在此基础上使别人对于未来的交易有个预期,进而愿意与自己合作。做到这一点靠什么?首先要靠法律!法律的根本作用在于通过传递信号以协调预期、激励合作。公司的经营自然也需要有效地传递自身经营信号,以协调交易伙伴的行为预期、激励彼此之间的业务合作。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运用多个条文就公司重要经营信息的网络公示或者公告作出了规定。这些网络信息公开是借助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的。下面让我们结合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聊聊公司哪些方面的重要经营信息需要借助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开。

一、公司登记的事项

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二条【1】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这六项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除了上述公司登记事项外,新公司法第四十条【2】还专门明确,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真实、准确、完整地公示下列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需要公告的经营变动情况

在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解散、清算时应当分别按照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五条【3】的规定,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4】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5】则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

         

 

注:【1】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新公司法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政府法治专业博士,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电话18842769473

感谢关注若觉得文章有价值,欢迎转发、分享,并关注或者推介如下公众号

         

 

声明转载请保留出处,并注明转载自资深律师说法微信公众号    

资深律师说法
聚焦法律实务问题,致力于深入的法理研究和探讨,尝试提供具有操作价值的应对建议或策略。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