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既往判例作出裁判是判例法系法院法官的一贯做法,这有利于历史理性的遵循和司法裁判的统一。我国属于成文法系,法院法官审理案件以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为主要依据,但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合理地借鉴判例法系司法裁判的合理做法也有助于公平正义的统一实现与司法权威的最终维护。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文规定,以后各级人民法院审案都要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类似案例作出裁判。这意味着,以后到法院打官司还得先查查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类似案例了!
早在2010年11月26日就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第七条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2024年5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第十九条又进一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要注意,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1】而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审议、使用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的有关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前述规定也意味着,在法院审判使用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具有同样的“应当参考”价值。
上述工作规程第二十条还就人民法院案例库未收录类似案例以致于无从参考和虽收入类似案例但不宜参考的情况分别作出了以下特别规定:
1.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未收录类似案例,而正在审理的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的,可以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或者报请提级管辖;由本院继续审理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有类似案例,但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况,不宜参考入库案例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述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上述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参考入库案例作出裁判的情况作为案件质量评查内容。该条的规定将从工作机制上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审案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类似案例作出裁判要求的落实。
注:【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第三条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
以审判业务领域为标准,入库案例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五种类型。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法院案例库设置相关特色专栏。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第二十九条 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审议、使用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的有关规定。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政府法治专业博士,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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