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发生的恶意财产保全经常会破坏或干扰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生活。为了抑制恶意的财产保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活动必须在法律的规制下开展。
一、明确财产保全以及恶意财产保全概念涵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出于不正当的目的,比如说并非为了保证自己债权的正常实现,而是出于迫使被申请人作出不公平让步或者报复、泄愤的心理,利用财产保全程序故意为难被申请人,破坏或干扰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就会构成恶意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活动应严格依法进行,以防止恶意财产保全现象的发生。
二、认真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与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是有区别的。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1.必须情况紧急,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所谓的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有可能马上转移、处分财产,或者因为某种客观原因,财产有可能发生损毁、灭失。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4.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1.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仅限于有给付内容的案件。
2.必须是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将使将来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采取诉讼财产保全,通常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就不应作出保全财产的裁定。
三、按照法律要求提交保全担保
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交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要求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提出相应的担保。若申请人未根据法律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也不会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四、严格限定财产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的范围应该严格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或者请求的范围。“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利害关系人之间争议的即将受到起诉的标的物,或者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但也可以是与本案标的物有关的其他财物,例如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请求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的金额大体相当。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其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人民法院可以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人、质押人、留置人保持优先受偿权。
五、谨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将保全情况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包括具体的财产保全措施。坚持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若有可能人民法院应建议申请人按照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的顺序选择使用保全措施,给暂时陷入困境的债务人留条出路,以尽量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生活,努力避免因保全方法不当而造成过分的负面影响。
六、遵守财产保全程序要求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和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决定,并且作为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提交担保。利害关系人提交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财产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交担保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相比之下,诉讼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人民法院若是责令申请人提交担保,当事人必须提交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二)财产保全的裁定和执行
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前述财产保全措施后,就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接受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交担保的,应当在提交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1】
七、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1.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提供了执行担保,消除了未来判决生效后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问题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经人民法院同意撤回申请的;
4.财产保全的原因,即可能致使未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被申请人转移、处分、毁损财产或者使财产灭失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已经不存在的,比如说在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的。
八、落实财产保全错误申请损害赔偿责任
若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并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若是人民法院依职权错误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给被申请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
九、畅通权利救济复议途径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交担保的,应当在提交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政府法治专业博士,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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