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智永律师,在这里想给大家分享有关非典型债权担保问题解答的一些观点。
这个非典型债权担保问题就是,债务人因借款约定用自己的房产作为担保,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该房产过户给债权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呢?
下面我根据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这个问题进行简要解答:借款双方不能事先约定,若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该房产归债权人所有。在债务人事后确实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也不能直接主张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在债务人事后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就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该房产。当然,债务人也有权请求就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对该债权人欠付的债务。基于观点1和观点2以及观点3,我认为债务人因借款拿自己的房产作为担保,并在不动产交易机构将其过户给债权人,虽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并不能产生该房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真实法律效力,不过仍然会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法律效果。 以上是我对借债时将房产过户给债权人作担保有什么样法律效果问题的解答。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六十八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第二款规定处理。回购对象自始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法律专业博士,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电话:18842769473。感谢关注!若觉得文章有价值,欢迎转发、分享,并关注或者推介如下公众号:或
声明:转载请保留出处,并注明转载自“资深律师说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