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本人在自己运营的抖音号“陈智永与法同行”上对公司法最新修订的热点问题作了视频解读,反响不错。现将该视频解读的文字整理出来,以飨微信公众号读者,并期待着与大家一起进一步就公司法的最新修订和实际施行情况进行交流。
公司法最新一次修订涉及到方方面面,其中最需要关注的有六个热点。自本期起,陈律师将分期陆续为大家解读这六个热点。
第一期主题: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强化对债权人利益保护
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属于公司法最新修订的热点内容,其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陈律师现在打算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
1.对公司出资制度进行全方位的修正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采用认缴制,而且对出资年限没有限制,新公司法则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并且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全部改成实缴制。新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同时新增规定“股东不能按期缴纳出资时的‘股东失权’制度”,该制度既适用有限责任公司也适用股份有限公司。此外,还完善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的出资责任承担有关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3.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类别股制度
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和转让受限股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4.允许公司发行无面额股
5.取消无记名股票、无记名债券的发行
6.加强对债券持有人的保护
新增内容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同时规定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勤勉、公正、诚信义务以及受托管理人违反前述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期解读到此为止。下期将继续解读其他法律热点问题,若有兴趣请关注我的抖音号:“陈智永与法同行”。
第二期主题: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规范现代企业制度建立
优化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属于公司法最新修订的热点内容,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陈律师现在打算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
1.允许公司选择“简单治理模式”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选择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就可以不再设立监事会以及监事。
2.准许依法简化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一名董事、一名监事。若全体股东都同意,甚至可以连一名监事也不设。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只设一名董事,但不存在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情形。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设置要求发生了变化
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4.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不禁止只有一名股东的情形
本期解读到此为止。下期将继续解读其他法律热点问题,若有兴趣请关注我的抖音号:“陈智永与法同行”。
第三期主题:调整国家出资公司机构设置特别规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调整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特别规定,支持国有企业治理改革属于公司法最新修订的热点内容。陈律师现在打算给大家介绍一下。
新公司法将2018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调整为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新公司法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不限于国有独资公司,还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新公司法明确党组织在国家出资公司中的治理作用;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过半数为外部董事;新增国家出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治理机制”;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专设“审计委员会”,不再设监事会,即建立董事会单一治理结构。这些新规定将有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本期解读到此为止。下期将继续解读其他法律热点问题,若有兴趣请关注我的抖音号:“陈智永与法同行”。
第四期主题: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属于公司法最新修订的热点内容,其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陈律师现在打算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
1.新增有关电子营业执照的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公司重要事项均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新公司法规定,公示内容包括公司的基本登记事项以及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注销等事项。
3.新增电子通信会议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4.新增简易合并制度
新公司法规定,当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所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时,合并的公司也不需要召开股东会。
5.新增简易减资制度
新公司法规定,当公司因弥补亏损而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可以适用简易减资程序,不需要适用长时间的通知公告程序。
6.新增简易注销制度
新公司法规定,当公司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经清偿全部债务,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的,若股东承诺不实,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期解读到此为止。下期将继续解读其他法律热点问题,若有兴趣请关注我的抖音号:“陈智永与法同行”。
第五期主题: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增强中小投资者投资信心
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增强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属于公司法最新修订的热点内容,其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陈律师现在打算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
1.完善股东查账权制度
股东除了有权查阅、复制公司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外,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限制,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2.健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请求权规定
若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3.降低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临时提案权的持股比例
小股东只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就有权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
4.新增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
当本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公司利益。
5.新增事实董事的认定规则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应当承担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否则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将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新增影子董事、影子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规则
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时,应当与被指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起对被侵害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期解读到此为止。下期将继续解读其他法律热点问题,若有兴趣请关注我的抖音号:“陈智永与法同行”。
第六期主题:丰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诚、勤勉义务规定,增强履职责任感
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诚、勤勉义务以及相应责任的规定属于公司法最新修订的热点内容,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陈律师现在打算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
1.明确界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的内涵以及具体的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此外,他们对公司还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必须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且公司能利用相应商业机会的业务应当依法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会对上述有关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另外,上市公司董事若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增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若干具体规定
当股东未按期出资时,董事会有催缴其出资的义务,否则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一起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则上禁止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违反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关于财务资助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分配利润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因依法解散而清算时,董事均为清算义务人,若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应当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解读到此为止。下期将继续解读其他法律热点问题,若有兴趣请关注我的抖音号:“陈智永与法同行”。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政府法治专业博士,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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