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出资方面,有些股东对出资是认缴而非实缴。也就是说,他们承诺在未来某段时间内或者某个时间点上进行出资,而非现在立即进行实际出资。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相关法律规定了股东认缴资本加速到期的几种情形,现在陈律师给大家梳理分析一下。
首先要说明的是,按照最新修订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有关规定,认缴资本加速到期一般是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的,而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资本实缴制,以后新成立的该类公司将没有认缴资本加速到期规定适用的空间。在最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之后,具体认缴资本加速到期的情形如下: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下的加速到期
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理解该法条的规定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①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主体:公司或者清偿期限届满的公司债权人。
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实质要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何界定,可以参考《破产法司法解释(一)》【1】第二条的规定来理解,即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即可认定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后果: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出资加速到期,股东负有提前缴纳出资的义务,为了衡平股东期限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额度应当与公司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相当。
2.公司破产情形下的加速到期
根据现行《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该规定确立了公司破产状态下,股东认缴出资额认缴期限加速到期,管理人有权对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进行追缴。尽管公司债权人可以依据《破产法》规定申请债务人破产,考虑破产申请成本较高、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大部分债权人并不会选择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借助管理人来向未认缴出资额股东追缴出资,从而实现债权的清偿。实际上,在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法施行后一般也没有必要这样做。
3.公司解算情形下的加速到期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2】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2018年修正版第二十六条对应2023年修订版第四十七条,相比而言后者内容有适当的变动,但前者和后者均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实行认缴制)和第八十条(2018年修正版第八十条对应2023年修订版第第九十六条,后者的规定表明最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将全面实行实缴制,不再存在认缴出资的可能)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据此规定,相应的公司在解散时,股东未到期的认缴出资额依法加速到期,并纳入公司清算财产。
4.新公司法施行前出资期限超过最新规定期限情形下的加速到期
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
注:【1】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22号)。
【2】也即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注册资本一般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2月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有如下相关内容:
第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第六条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过渡期内未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九十日内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 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该文件的上述有关规定专门设置三年过渡期。这意味着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的出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2032年6月30日。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为征求意见稿,仍可能有所修改。《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已于2024年6月7日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并将于7月1日起与新《公司法》一起施行。目前该规定正式文本尚未公开发布,但据悉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审议通过的文本内容变动不大,有关内容最终应以国务院正式公布的规定为准。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政府法治专业博士,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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