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因经济方面原因而采取的批量裁减人员活动。经济形势不好,有些企业为了维持生存会考虑裁员增效的招数。企业如何进行经济性裁员呢?被裁劳动者的权益怎么保障呢?现在让我们结合现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来关注前述问题的四个关键点。
关键点一:经济性裁员的要件
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在经营形势面临重大转变时可以依法采取经济性裁员措施。
1.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要求
若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之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就可以裁减人员了。
注意,在此只是听取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而非必须服从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只是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但不是报批,这意味着只需要让劳动行政部门知道方案情况即可,一般不需要其专门批准。
2.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
企业生产经营遭遇如下情形之一的,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关键点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又规定,企业在进行前述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
关键点三:重新招聘时被裁减人员的优先招用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后,若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关键点四:人员不得被裁减的情形
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若劳动者有下述情形之一,企业采取经济性裁员措施时不得将其裁减:
①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简介:陈智永律师、政府法治专业博士,电话:15842723795;刘晓燕律师,电话:188427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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