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事 | 房屋被烟花引燃失火,建设单位及物业应否承担业主损失?

文摘   2024-02-22 11:22   上海  

日常生活中,消防安全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当火灾不幸降临时,谁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建筑物的消防安全不仅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更是保障我们每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石。物业服务企业在面对安全事故和隐患时,是否尽到了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在责任分配上是一刀切还是各司其职?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更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环节。

今日为大家分享一篇第三人燃放烟花导致房屋失火后,业主起诉建设单位及物业赔偿其损失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赵某以450万购买某大厦200平米的跃层公寓。除夕夜,大厦发生火灾将赵某屋内物品烧毁。消防局认起火原因是第三人李某燃放的组合烟花落大厦南侧室外平台上,引燃铺设在平台上的塑料草坪,造成墙体外表面装饰保温材料燃烧灾害成因为大厦外墙保温采用了挤塑板等可燃材料,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形成立体燃烧。后经检测,大厦绝热材料多项不合格。
赵某起诉大厦的建设单位A公司及大厦的物业B公司,要求其共同赔偿赵某因火灾导致的房屋损失


裁判要点
一二审法均判决赵某败诉
一、二审法院认为,大厦火灾是李某燃放烟花爆竹所致,A、B公司并未直接实施导致大厦失火的侵权行为。大厦使用的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和塑料草坪分别不符合E级和Df1级要求,应当认定大厦在本案火灾前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存在不符合《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形。但在《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前,大厦已经基本完成工程施工,大厦的设计、施工均发生于《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前,且最终经市公安消防局消防验收合格,并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故不能认定该大厦外墙使用了挤塑板等材料存在过错。
赵某不服判决,申请再审。
最高院改判A公司向赵某赔偿75万元,B公司在56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最高院归认为,一)本案纠纷性质为侵权责任纠纷,A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A公司为塑料草坪的铺设者和外墙保温材料的建造安装者,两种非阻燃材料的使用系起火点在大厦引燃、蔓延并最终酿成重大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A公司存在过错,应认定为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人。
1、A公司对导致火灾发生具有过错。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及材料检测报告结论,足以认定大厦室外平台上铺设的燃烧性能不合格的塑料草坪因李某燃放的组合烟花溅落后点燃,此为大厦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之一。对此,塑料草坪铺设者A公司存在过错,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火灾发生时正值除夕夜,大厦周边还有其他居民燃放烟花爆竹。故,A公司铺设的易燃塑料草坪明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按一般人认知的生活常识,应当预见遵从民俗的居民在除夕夜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可能会引燃易燃塑料草坪,但A公司未对上述易燃物采取相应的消除隐患措施,直接导致火灾发生,显然主观上具有过错。
2、A公司对火势蔓延扩大最终酿成重大火灾事故具有过错。《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消防安全事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依法申报消防分包工程审批,并不意味着当然免除因消防安全事故致损所产生的民事侵权责任
本案中,大厦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E级,不符合《暂行规定》关于此类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的强制性标准。A公司辩称大厦设计和施工时,《暂行规定》尚未出台,且大厦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其不具有过错。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从《关于大厦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以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的内容来看,市消防局对大厦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并未涉及外墙保温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问题,故大厦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不能证明大厦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大厦设计建造时,《暂行规定》尚未出台,虽然国家对建筑物外墙保温建筑材料并无强制性标准,但A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掌握建筑材料的基本防火性能。大厦竣工验收前,《暂行规定》出台,国家对民用建筑外保温建筑材料的强制性标准作出规定。此时,A公司对本案建筑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与国家标准比对而言,大厦外保温层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应属明知,但A公司未采取合理、适当的补救措施消减火灾隐患,如在烟花可能波及的平台或者低层进行局部更换阻燃材料,或者在中高层做防火隔离带处理等。总之,A公司采用不具备防火性能的建筑材料,客观上增加了建筑物消防安全隐患,直接危及建筑物及附近地区的局部区域的公共安全,A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明显具有过错。
第二,A公司与赵某就购买房屋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作为房屋开发商、销售方,有义务交付质量合格的商品房。考虑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房屋的特殊性,买房人一般不具有检测所购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建造房屋所使用的建材哪些是易燃的、哪些是阻燃的,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难以适用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产品质量的规则。赵某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使用权为A公司所有。A公司作为大厦外墙使用者,对大厦外墙负有管理、维护义务。赵某作为购房人正常使用所购房产,并无过错。卖房人A公司因大厦建筑材料防火缺陷和不当铺设引燃物等过错,直接导致火势蔓延成灾,造成赵某财产损失。A公司过错与赵某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以大厦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消防分包工程已经审批、外保温层国家标准出台在后等原因而免责。
(二)B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一款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具有物业服务合同性质的《大厦(公寓)业主临时公约》第二十一条约定,当大厦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B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可见,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应为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目的之一。据此,物业服务企业依照上述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负有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工作的义务,对可能危及业主、住店房客等相关特定或者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或隐患应协助做好防范、制止或救助工作
本案中B公司未履行法定或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第一,B公司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A公司将大厦竣工验收手续移交至B公司时开始履行物业服务职责,B公司对大厦外墙保温建筑材料为可燃物、不具备防火性能的情况是明知的。B公司明知大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其在履行物业安全防范职责时应当更加细致、认真,但其在主观上未尽到专业管理人员的谨慎注意义务。第二,B公司对案外人燃放烟花的危险行为具有防控能力。烟花燃放处位于大厦南侧的停车场内,该地点属于B公司监控或巡逻可视范围,但B公司未采取适当措施发现火情、防范灾害。第三,B公司怠于履行春节期间物业安保的特别注意职责。除夕夜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民俗,B公司未在此火灾高发时点采取了能够有效预防火灾发生、排除事故隐患的消防措施,如加强巡逻、适时监控、备足灭火器材等,对大厦住店客人在大厦周边近距离燃放烟花的情况未予发现。据此,B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民事责任。
由于侵权各方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而是各方在不同时期的数个行为密切结合致使火灾发生,进而造成赵某的损失,故最高法酌定A公司对赵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B公司在赵某全部损失不超过3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注:1、本文在编写时有改动,全文请参考2018)最高法民再206号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近十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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