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法院判决老滕夫妇败诉。
法院认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元,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也是司法应当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中国家庭的维系根基,依然是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根深蒂固的血缘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血浓于水的亲情和彼此无条件相互照顾扶持的责任与义务。事实上,隔代抚养作为家庭应对抚幼压力的一种折中策略,是社会结构性压力在家庭中的呈现和子代不得已将家庭面临的社会压力向父母转移的结果。未成年人稳定的成长环境往往与隔代抚养的客观事实不可分割,因此,隔代抚养的社会价值不容否认。
但如将(外)祖父母主动参与抚养、照料孙辈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无因管理,进而支持金钱给付诉请,既不利于维护家庭秩序的稳定,也可能会造成家庭伦理价值的紊乱,导致家庭成员间矛盾频发,最终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且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意思表示需要同时具备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三要素,缺一不可。中国历来有家庭成员间亲密共生、代际互惠的文化传统,基于自然亲情而产生的代际间互相支持符合通常的社会伦理,在世界范围内均得到认可。
因此,(外)祖父母为平衡成年子女的家庭与工作,选择继续资助或帮助子女的隔代抚养行为,欠缺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不具备效果意思,因而也不构成法律行为,不应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与约束。故通常情况下,隔代抚养宜认定为家庭成员间的互助行为。即使在成年子女婚姻不宁、濒临破裂甚至已经离异的情况下,祖孙间的血脉与亲情并不因成年子女感情生变而割裂,在各方均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外)祖父母仅因成年子女婚变而提出给付抚养费用的,也不宜获得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滕某作为父亲参与小滕的日常抚育过程,根据在案证据,老滕夫妇在两孙女多年成长中未向滕某、冯某主张过费用,双方亦无事先约定,老滕夫妇的隔代抚养行为应认定成老人为小夫妻婚姻关系稳定及两孙女健康成长自愿做出的帮扶行为,系家庭成员间对家庭分工所做出的安排,属于一般家庭伦理调整的范畴,不足以产生民事法律后果,且滕某、冯某感情生变后提起离婚诉讼并不改变前述行为的性质。
一方面,老滕夫妇数年来帮助照顾两个孙女,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正是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的体现,值得褒奖。滕某、冯某作为晚辈,对老滕夫妇为整个家庭的帮助与付出应当心存感恩。无论滕某、冯某之间未来的婚姻状况如何,滕某、冯某均应尊重老滕夫妇为家庭的付出、体谅老滕夫妇多年来的辛苦。
另一方面,老滕夫妇参与并陪伴两个孙女的成长,在辛苦付出的同时也获得了天伦之乐。在滕某、冯某夫妻感情出现矛盾时,老滕夫妇的诉讼行为可能激化矛盾,最终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律师观点
杨律师在本案涉及的隔代抚养、互助行为、意思表示约束等婚姻家事相关问题有较多研究。
隔代抚养纠纷的裁判,以自愿帮助为原则、公平补偿为例外。如各方均尽到抚养义务,隔代抚养行为一般无设定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其性质不因成年子女婚变而改变,应认定为家庭成员间的互助行为;如法定抚养义务人有能力抚养但拒绝抚养、怠于抚养,此情形已突破了一般家庭伦理调整的范畴,不宜再将隔代抚养行为界定为自发性的纯道义行为,基于公平原则,可赋予(外)祖父母要求成年子女及子女配偶偿付为抚养未成年孙子女支出的合理费用或补偿相应损失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采用“一般理性人”标准来审视隔代抚养的案件,判断祖父母的抚养行为是否超出了普通家庭伦理范畴。如存在事先约定,应尊重意思自治,但必须细致审查协议的具体内容和签订情况。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证明子女明显逃避责任,合理的抚养费用应由子女承担,以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通过这样的法律规范,既维护了家庭的基本道德,又保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注:1、本文在编写时稍有改动,全文请参考https://mp.weixin.qq.com/s/4hFkN9am0ih17V-H_xmwIw。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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