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文摘   情感   2024-07-22 12:50   上海  

婚后买房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独有财富?这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婚后个人财产购置房屋能否确保这份房产独属于自己,而不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后以一方个人财产购买的不动产,通常视为个人财产。然而,这一认定并非绝对,具体情况还需考虑资金来源、夫妻协议及相关证据等因素。了解这些规定和可能的法律风险,不仅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能更好地处理夫妻财产问题,避免未来的纠纷。

今日为大家分享一篇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出卖个人房屋以支付新房首付款,后因离婚财产分割诉至法院的析产纠纷。

案情简介

杨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出售其婚前个人所有房屋,将售房所得价款20万元用于购买A房屋。

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因A房屋分割事宜产生争议杨某认为A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得一半。李某认为房屋首付款系李某个人财产所付,应扣除个人财产20万元占购房款的比例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后补偿杨某一半价款。



裁判要点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李某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现修正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系一方在婚前购置或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则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证据能够证实是李某在出售婚前个人所有房屋,将售房所得价款用于支付购买A房屋首期的事实。杨某虽不认可,但未提交证据反驳,也未举证证明首付款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且对购买A房屋的资金来源和支付情况亦不能作说明。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购买A房屋的购房款中有20万元系李某处分个人婚前财产支付的事实。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部分,离婚时该部分财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法院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将该房屋判归李某所有,由李某在扣除其个人财产20万元占购房款的比例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后补偿杨某一半价款。

律师观点

杨律师在本案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等相关问题有较多研究,也亲自办理过多起涉房产分割的离婚案。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问题一直是法律实践中备受关注的热点。根据《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这些财产归属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对财产的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
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非常重要。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原则上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界定包括婚前财产、因一方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夫妻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项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那么该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具体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法律也明确规定应归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能够证明购房款完全来自其个人财产,那么该房产应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因此,在购房过程中,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资金来源对于维护个人财产权益至关重要。

注:1、本文在编写时稍有改动,相关案例全文请参考(2017)云民再99号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多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


化风险起舞,让企业长青

如果说盈利是企业的智慧线,那么,风险防控一定是企业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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