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事 | 宠物犬追赶致人摔倒,主人应承担多大责任?

文摘   社会   2024-02-22 11:22   上海  

日常生活中,宠物会给人类带来无尽的乐趣和陪伴,但它们的行为也可能造成不可预见的伤害。如果宠物因追赶或逼近而未直接接触到的人摔倒受伤,这种情况该如何界定宠物主人的责任?应否认定看似无辜的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今日“杨律说法”为大家分享一篇宠物犬主人未拴狗绳,宠物追赶他人致其摔倒,被诉至法院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欧某散步经过某路口时,遇高某饲养的泰迪犬,泰迪犬向欧某方向走了两步(此时欧某与泰迪犬相距约3米),欧某惊慌躲避时摔倒,导致9级伤残。

欧某起诉要求高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万元高某认为其泰迪犬未与欧某接触,欧某损害与泰迪犬无因果关系,因此无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一审判决高某赔偿欧某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现修改为《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高某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饲养的泰迪犬肆意在公共场所活动,靠近欧某致受惊吓倒地受伤,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泰迪犬没有吠叫、没有攻击、仅向欧某移动约50公分与欧某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欧某由于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摔倒致自己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考虑到欧某的重大过失,结合本案情况,一审法院酌情高某承担30%责任

欧某、高某均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高某赔偿欧某21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以及“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首先,高某未有证据证明其所饲养的泰迪犬有取得《犬类准养证》,其饲养涉案犬只违反了《犬类管理规定》“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的规定。

次,该泰迪犬虽未对人实施如“抓伤、扑倒、撕咬”等直接接触人体的动作,一般人在陌生犬尤其是未被约束的犬进入到自身安全界线内的时候,本能会产生恐惧的心理,故欧某在看到未被采取任何约束措施的泰迪犬突然起立并向其逼近的时候,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进而摔倒受伤。虽然不存在实际接触,但该伤害与犬只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二者具备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认定,欧某的损失系高某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高某存在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故高某应对欧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律师在本案例涉及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等相关问题有较多研究,也曾办理过或为客户解答过类似的法律问题

本案是最高院公报案例,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饲养动物虽未直接接触受害人,但因其追赶、逼近等危险动作导致受害人摔倒受伤的,可以认定其与损害与受害人发生结果身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在当今社会,饲养宠物犬已成为许多家庭的选择,但随之而来的是养犬人需要面对的各种法律责任和潜在的风险,杨律师建议养犬人

首先,必须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性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宠物登记、疫苗接种规定以及在公共场所对宠物的管理规范要求。遵守这些规定是每个宠物主人的基本义务,也是保护自己和他人免受宠物可能带来伤害的第一步。

其次,应该充分认识到自己对宠物的行为负有责任,这意味着在任何可能导致宠物伤害他人的情况下,宠物主人都应该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例如,在公共场所使用犬链控制宠物,根据宠物的品种和性格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甚至在必要时进行专业的训练。

再次,考虑为宠物投保责任保险是一个明智的选择。通过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宠物意外伤害他人后的经济负担。一旦宠物造成了伤害,宠物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伤害的扩大,并与受害者进行沟通,积极处理后续的医疗和赔偿事宜。


注:1、本文在编写时有改动,全文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0期(总第276期)第40-44页。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近十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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