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仅凭单方亲子鉴定报告,能否否认其子与丈夫的亲子关系?

文摘   情感   2024-04-01 11:35   上海  
当代社会,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不仅关系到家庭成员间的情感纽带,也牵涉到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承担。相关法律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那么,在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一方能否因对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单凭单方亲子鉴定报告就否认亲子关系呢
今日为大家分享一篇妻子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起诉丈夫,否认丈夫是其子亲生父亲的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女方刘某与男方张某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小张,其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证明均登记张某系小张的父亲,小张在张某家中生活,由张某父母照顾抚养。
后刘某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婚姻存续期间,刘某称小张系其与他人发生一夜情怀孕所生,与张某不具有血缘关系,并提供一份单方司法鉴定意见书,起诉要求法院否认张某与小张的亲子关系,并将小张的监护权判给刘某
张某称其为小张亲生父亲,且确立监护权建立在离婚基础上,刘某无权请求法院指定或确认监护权。


裁判要点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对于子女而言,不仅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涉及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重大影响。
本案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以双方感情破裂,张某照顾不好小孩,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提起诉讼,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虐待及不利小孩健康成长的行为,且小孩现在刘某处抚养,也不存在剥夺刘某抚养小孩权利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刘某虽然提供了亲子鉴定意见书,但该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不具备提供了必要证据这一推定前提。本案不能以张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就当然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之规定。

律师观点

杨律师在本案涉及的亲子关系认定、监护权确认、离婚诉讼等问题有较多研究,也办理过涉及亲权类案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为该子女的父亲,是亲子关系认定中的基本原则。父或母虽有权提起否认之诉,但应当有正当理由。一方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无法证明真实性的单方亲子鉴定报告请求否认子女与对方的亲子关系,对方不认可该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能当然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孕育的子女,按照法律推定其父亲为丈夫,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因此,除非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否则法院通常不会轻易改变这一法律关系。刘某案件中,尽管刘某提出了亲子鉴定报告,但由于缺乏其他证据支撑,且张某对亲子鉴定的结果持有异议,法院最终未能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作为律师,我们建议在处理此类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注重:首先,必须充分准备并提供确凿、可信的证据来支撑诉讼请求。单方面的亲子鉴定报告,若其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难以当然成为法院支持诉求的依据。其次,应当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参与法院组织的调解解决争议,若确有必要进行亲子鉴定,应当争取双方的共同参与,以增加判决的公信力和接受度。

注:1、本文在编写时稍有改动,全文请参考(2021)赣08民终2727号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多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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