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生孩子就赠与房屋产权——丈夫能否任意撤销该赠与承诺?

文摘   社会   2024-03-24 21:57   上海  

法律不仅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更是维护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基石。夫妻间赠与处于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合同法的“十字路口”,极其特殊。而以女方生育子女为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更涉及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父母子女关系等多个领域,法律适用极具复杂性。那么,在夫妻关系中,以生育子女为前提条件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赠与方对该类型合同可否行使任意撤销权

今日“杨律说法”为大家分享一篇夫妻间生育为条件约定房屋赠与,后丈夫反悔要求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女方王某与男方倪某原系夫妻,双方结婚后签订的协议约定王某一旦为倪某产下子女,倪某同意将一套房屋50%的所有权赠与女方(该房屋为倪某父母出资,登记至倪某一人名下)。签订协议后,老倪夫妇与倪某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老倪夫妇(2%)、倪某(98%)按份共有。

后王某产女,但因感情破裂,王某与倪某离婚。离婚后,王某起诉要求倪某履行协议,将房屋50%的产权份额过户至其名下

庭审中,倪某辩称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且房屋为其父母出资购买,属倪某与老倪夫妇共有,倪某无权自行处分。即使协议有效,倪某也有权任意撤销。



裁判要点

法院判决王某胜诉,倪某需将房屋50%的产权份额过户至前妻王某名下,老倪夫妇协助过户
法院认为,关于协议效力,倪某认为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将生育作为合同对价,双方所签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但协议内容未对生育权进行限制,也未强制生育或不生育子女,亦未对双方的其他人身权利进行限制,本质系在双方生育子女前提下,倪某自愿履行赠与义务。因此,该约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关于倪某是否有权处分系争的房屋...首先,房屋虽由老倪夫妇出资,但产权仅登记在倪某一人名下;根据倪某、王某签订的《婚前协议书》,王某放弃婚后首套由倪某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倪某一人名下之房产所有权即本案房屋所有权,因此协议倪某处分的系其个人财产;其次,老倪夫妇通过买卖形式加名并各享有1%产权份额系发生在倪某、王某签订协议之后,不影响倪某之前对房屋50%产权份额进行处分的效力。
关于倪某有无任意撤销权。首先,协议系倪某自愿在王某生育子女后将房屋50%的产权份额赠与王某。现双方之女已出生,倪某理应按约履行赠与承诺。其次,协议载明的“女方一旦为男方产下子女”,涉及女方所生子女与男方的特殊身份关系问题,故该条款不应适用法律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再者,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信、恪守承诺。因此,倪某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律师观点

杨律师在本案涉及的夫妻间赠与合同、夫妻财产制度、生育权保护等相关问题有较多研究,也办理过大量因婚姻关系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例。

针对以生育为生效条件的夫妻间赠与合同,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对合同效力、履行、任意撤销三个方面分别做出判断

首先,就合同效力而言,该合同在未限制双方生育权及其他人身权利时,不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有效。

其次,就离婚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而言,以生育为条件的夫妻间赠与合同,目的不仅仅在于维护良好的婚姻关系,更在于对于生育子女的女方的照顾与补偿。即使婚姻关系解除,女方生育子女的事实也不容否定,双方作为子女父母的人身关系依然存续,履行合同仍然能达到照顾、补偿女方的目的。

最后,就任意撤销而言,该合同具有明显的道德义务性质和特殊身份关系问题,不应当允许任意撤销。


注:1、本文在编写时稍有改动,全文请参考(2022)沪0106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近十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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