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担保之债可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文摘   情感   2024-06-19 11:01   上海  
夫妻不仅是情感的共同体,也是经济的合作伙伴。当一方为另一方的债务提供担保,这是信任的体现,更是共同决策的彰显。然而,在这共同承担的背后,是否每一颗心都充分理解了它的法律含义?每一次签字,是否都是双方深思熟虑的结果?
今日“杨律说法”为大家分享一篇妻子为丈夫的债务提供担保,被债权人要求共同还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孙某、赵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向张某借款数万元,立有借条一份,并约定利息及违约责任,赵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后孙某逾期还款,张某起诉要求孙某、赵某共同还款


裁判要点

院判决张某胜诉

法院认为,赵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行为表明其对孙某的借款事实知晓,同意受该债务拘束。赵某为借款提供担保,更能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借款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充分考虑,享有平等处理权,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以共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均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孙某、赵某共同偿还。

律师观点

杨律师在本案涉及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担保之债等相关问题有较多研究,也亲自办理过多起相关案件。

在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时,必须首先理解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债务的处理,即夫妻共同债务也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本案担保之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典型。这个案例中,赵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法院认为这不仅是对债务的知情和同意,更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体现。这一裁判要旨明确了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时,共同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夫妻一方的担保行为,使得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这种信任基础是民间借贷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保障。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也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进一步拓宽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强化了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连带责任。

然而,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非没有争议。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以及如何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都需要综合考虑债务的性质、金额、用途以及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作为律师,我们建议夫妻双方在面临债务问题时,应当充分沟通,明确债务的性质和用途,并在必要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出借款项时,也应当审慎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必要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对于类似本案中,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建议担保方在签字前,应当充分了解债务的具体情况,评估自身的担保能力,并明确担保的范围和责任。在担保过程中,担保方也应当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注:1、本文在编写时稍有改动,相关案例全文请参考(2021)鲁1312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多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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