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特辑Ⅱ|司法前沿之彩礼返还问题研究

文摘   情感   2024-04-10 11:52   上海  
古往今来,“彩礼”承载着厚重的文化意义和家庭期待,它不仅是物质交换,更是两个家庭之间情感纽带和社会责任的象征。然而,随着时代的演进,彩礼这一传统习俗也面临着种种挑战与争议。尤其是未能成婚或婚姻关系破痕,彩礼应否返还或返还多少便成了焦点议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法律人的深入研究。彩礼的本意是为了促进婚姻的和谐与家庭的团结,而非成为婚姻破裂时的负担或争执点。法律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对于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就彩礼返还问题,杨律师曾行文有情饮水饱,无情彩礼还?——返还彩礼类案件之法律探讨专门讨论。现再设合辑Ⅱ,深入探讨彩礼返还问题的司法实践以及社会影响,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刻的视角,共同促进我们社会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例壹

李某与华某(女)经他人介绍后同居三年,期间育有一子,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华某收到李某彩礼16万元。后双方感情破裂,终止同居关系,李某起诉华某返还80%的彩礼

裁判要点

院判决某败

法院认为,双方自三年前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华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在未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孕育子女和共同生活时间均可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之一,法院可能会根据个案作出不同的裁决,如在“祝某某诉戴某某、白某某、戴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审理中【(2018)吉0403民初1158号】,法院认为“虽然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已生育一子。孕育子女对女性生理、心理均会产生较大影响,基于这一因素,应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同时,戴某某(女方)、白某某、戴某(女方父母)是共同家庭成员,共同接受、支配该彩礼款。戴某某接受彩礼款15万元的行为可视为三人的共同行为,故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酌定戴某某、白某某、戴某返还彩礼5万元(30%)”



例贰

董某与朱某(女)确立恋爱关系两个月后登记结婚。董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董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裁判要点

判决朱某退还董某彩礼80万元

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筹备婚宴的情况看,双方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期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董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律师提示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登记结婚后仍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郑某与施某(女)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郑某在确立恋爱关系两个月内现金支付施某10万元,转账支付施某10万元。后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恋爱五个月后,施某提出分手郑某起诉要求施某返还彩礼20万元,施某辩称,该20万元是郑某为增进感情自愿赠与她的款项,并非彩礼。

裁判要点

法院判决施某返还彩礼20万元

法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双方有缔结婚姻的目的。郑某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分批支付各10万元的整笔款项,与双方其他零散资金往来相比,支付方式有明显区别。因此,郑某主张该笔款项系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彩礼,与施某主张系承诺赠与其花销的费用相比,明显更具有合理性。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郑某要求施某某返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律师总结

分析了以上生效裁判文书,杨律师在归纳彩礼返还类案件之后,总结了以下几点:

1、彩礼的性质与目的:彩礼在我国传统习俗中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它不仅仅是物质的给付,更重要的是代表着双方家庭之间的情感联结和社会责任。在现代法律体系下,彩礼被视作婚姻中的一种民事行为,其目的在于促进双方婚姻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对于彩礼的处理需要考虑其背后的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确保双方合理权益的平衡。

2、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等相关法律文件,为彩礼返还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彩礼应当返还给付方,尤其是在婚姻未成立或婚姻短暂且未共同生活等情况下。

3、彩礼返还的判定标准:法院在处理彩礼返还案件时,会综合考量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是否有共同生活、彩礼给付的目的及其对给付方生活的影响等多个因素。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因此,法院的判决也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作出裁决,力求做到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贴近生活实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平衡当事人利益与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彩礼返还问题上,法院不仅要考虑到传统习俗和法律规定,更要着眼于公平正义原则,平衡男女双方的权益。尤其是在未登记婚姻但有共同生活历史的情形下,法院通常会从实际共同生活的事实出发,考虑到女方在共同生活中的付出及对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做出更为细腻和人性化的判决。


注:1、本文在编写时稍有改动,全文请参考(2022)豫04民终1631号(入库编号2023-07-2-012-002)、(2021)苏05民终10300号(入库编号2023-07-2-012-003)、(2022)闽0128民初5080号(入库编号2023-07-2-012-005)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多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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