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抢夺藏匿尚在哺乳期的孩子,妻子起诉,法院怎么判?

文摘   2024-04-27 23:40   上海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不仅是一份责任,更是一项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当婚姻中的争执导致一方抢夺或藏匿未成年子女,特别是影响到尚在哺乳期的婴儿与母亲相见时,这种行为是否真的考虑了孩子的最佳利益?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和保护的呢?

今日“杨律说法”为大家分享一篇丈夫及婆婆将哺乳期的孩子强行带到身边抚养不让妻子探望的监护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女)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小李,小李8个月大时(尚在母乳喂养期内),被李某母亲刘某带回村照顾。同时,张某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分居。
分居期间,由于李某及刘某阻碍,张某未能顺利探望小李,遂起诉要求刘某、李某将孩子送回,并由张某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败诉,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刘某、李某于五日内将小李送交张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最少可探望小李2次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李某接走婚生女行为的正当性问题。

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本案中,李某、刘某擅自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婚生女接走,并拒绝将孩子送回母亲身边,直接导致不足一周岁孩子被迫中断母乳,且导致孩子无法得到母亲的呵护,李某擅自以爱之名剥夺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的行为,属仅考虑个人情感需求从事,未能有效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监护人义务

从妇女权益保障角度看,《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现已被修改)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张某与李某作为婚生女小李的父母,对孩子的关爱毋庸置疑,也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监护权。但是,父母双方的监护权是平等的,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亦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李某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将婚生女带走藏匿,此后对张某探望孩子的要求一度持消极态度并带走隐瞒住所,致使张某长期不能探望孩子,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损害,也是对张某平等监护权的不当侵害

据此,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障妇女权益以及平等行使监护权的原则,法院对李某的行为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其次,关于对婚生女由谁抚养监护的处理依据。

双方当事人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李某行使婚生女监护权时不应侵害、阻止张某的权利,张某起诉主张监护权属于民法亲权规范调整范围,其要求李某为一定行为作为诉的标的,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关于婚生女抚养权的确定,如前所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是法定基本原则。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从案件事实来看,小李自出生起一直由张某母乳喂养,在双方当事人因感情纠纷分居期间亦随母生活,至今未满两周岁,对于低幼龄未成年人而言,母爱不可替代,更不应被人为剥夺。从法律原则分析,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民法典》,均将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作为处理原则。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但考虑双方当事人正在离婚纠纷期间且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本案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后子女抚养争议亦采该原则作为处理依据

据此,小李未满两周岁,以暂由母亲张某直接抚养为宜。关于探望权,在张某直接抚养婚生女期间,应对李某探望婚生女给予协助配合。


注:1、本文在编写时稍有改动,案例请参考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7-2-026-001)等法律文书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多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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