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在学校下楼梯不慎摔倒,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文摘   情感   2024-09-06 11:35   上海  
校园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初中生在校园内下楼梯不慎摔倒,是否意味着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教育机构,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然而,责任的界定并非一成不变今日“杨律说法”为大家分享一篇初中生在校下楼梯不慎摔倒受伤,起诉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初中生小徐在放学下楼时不慎摔倒磕断牙齿,事故发生后,带队老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
小徐认为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没有安排老师在教室至校门路段组织秩序,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应当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8万
学校辩称学生上下楼梯应注意安全,小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且其作为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已在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强调“上下楼梯,按序行走”等内容,学校设施场所亦不存在导致徐某受伤的缺陷。


裁判要点
法判决徐某败诉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徐某年满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某学校存在过错。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徐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双方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反映受伤为意外事件,学校对该意外事件难以掌控和避免。学校已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校园安全教育宣传,楼梯、墙面等地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在徐某受伤后,学校亦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事发经过等措施,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综上,学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观点

杨律师在本案涉及的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等相关问题有较多研究,也办理过相关案件。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教育机构在学生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责任的界定并非简单以事故发生地点为依据,而是需要综合考量学校在安全教育、设施维护、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实际表现。
首先,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学校在课前课后开展了安全警示教育,强调了上下楼梯的安全注意事项,这体现了学校在预防安全事故方面的积极作为。此外,学校在楼梯、墙面等关键位置设置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进一步强化了对学生的安全提醒。
其次,事故发生后,学校的及时反应也是判断其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重要标准。在本案中,学校在得知小徐受伤后,迅速通知了家长,并陪同学生就医,同时调查了事发经过,这一系列行动体现了学校对学生安全的重视和对事故处理的负责态度。
此外,学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具备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本案中,小徐在下楼梯时未能充分注意自身的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判断学校责任时,不能忽视学生自身的注意义务。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学校在安全教育、设施维护、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实际表现,以及学生自身的注意义务。只有当学校在这些方面存在明显的疏忽或不足时,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注:1、本文在编写时稍有改动,相关案例请参考(2024)苏0214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等文书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多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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