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个人借款,妻子知情并作出欲还款表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文摘   情感   2024-05-27 10:46   上海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在借据上只有夫妻一方签名的情况下,是否这笔债务就自动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出借人能否凭借这一签名就主张权利?如果妻子虽未知借款具体数额,但作出了欲还款的意思表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今日“杨律说法”为大家分享一篇丈夫生前欠钱,妻子作出意欲还钱的意思表示,丈夫去世后妻子被债权人起诉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宋某和胡某(已故)系夫妻,胡某生前陆续向王某借款,并出具31万元和28万元的借据,主要用于公司经营。期间,宋某在微信上向王某表示,虽不知道借款具体数额,但将想办法还钱

后胡某因病去世,王某起诉要求宋某偿还胡某的生前债务59万元

宋某辩称胡某借款系个人债务,对借款不知情,现胡某已死亡,借据真实性无法确定,且借款亦未用于家庭生产生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要点
法院最终判决宋某偿还20万元
法院认为,借款发生在胡某与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该借款系胡某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在王某与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宋某对于欠钱知情,虽不知道数额,但表示想办法还钱,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胡某去世后,宋某应对该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观点

律师在本案涉及的债务人生前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等相关问题有较多研究,也亲自办理过多起债务人去世,其债务如何处理的纠纷案件。

《民法典》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订的债务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双方尽法定扶养、抚养义务,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清偿,这种清偿义务是一种连带责任,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应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对于清偿后的财产余额,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夫妻双方应当协议确定各自的清偿责任,如果协议不成,可诉至人民法院。

其实,并非婚内的全部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时,要结合不同情形做不同分析。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1065条给予了较为明确的指引:“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结合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时,应当首先判断该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虽以个人名义承担,但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仍应连带偿还。此外,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则债务就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视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当然,如果债权人不知情的,夫妻就不能以双方的约定对抗善意债权人,即夫妻双方仍应对善意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民法典》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基础上,兼顾了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体现了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

在司法实践中,在借据上只有借款方夫妻中的一人的签名的情况下,出借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如借款用于购置家庭日常用品、子女教育费用、共同住房装修等,可通过相应的发票、收据等证明。债权人也可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可以通过营业执照、经营账簿等文件予以证明。若想证明夫妻双方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则需举证借款时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借据或借款合同,或夫妻一方知情并同意偿还借款的书面或录音证据等


注:1、本文在编写时稍有改动,相关案例全文请参考(2022)晋08民再7号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多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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