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不按约偿还欠款,还低价转让名下房产,债权人起诉了...

文摘   情感   2024-10-11 18:00   上海  

在债务纠纷中,部分债务人通过将房产转让给第三人,以规避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然而,法律并不会对此视而不见。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若存在恶意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有权依据撤销权制度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财产转让行为,并恢复其债权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债权人是否可以随时主张撤销?又该如何证明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具有恶意?

今日“杨律说法”为大家分享一篇债务人在欠下大额债务后向关联方转让房产以逃避返还债务,被债权人诉至法院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严某借款200万元,在债务即将到期前,王某将其名下房屋以127万元转让给A公司,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弟弟。

后王某债务到期未能履行,严某认为王某恶意转移财产、规避债务,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王某将房产转让给A公司的行为



裁判要点
院判决严某胜诉
法院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具体到本案中:
第一,虽然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为有偿转让,但基于王某与弟弟之间的亲属关系,且登记至A公司名下的房产系住宅房,王某依法应当提供购房款已经实际交付的证据,但王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故不足以认定王某与A公司的房屋交易行为系合理有偿转让。
第二,王某并未向严某履行还款义务,且王某存在大量被执行的案件,明显缺乏偿付能力,故王某与A公司间的房产转让行为影响到严某债权的实现,对严某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综上,严某要求撤销王某将房产转让给A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观点

本案例涉及债权人撤销权、恶意转让房产以规避债务的认定等相关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538条至第540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框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债务人实施了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其次,债务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即其行为意在逃避债务的履行;最后,受让人如果是有偿取得该财产,还需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转让财产的恶意目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恢复债权的实现。
在实践中,恶意转让房产以逃避债务的情形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在明知自己负有清偿义务的情况下,将名下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甚至无偿转让给第三人。这类行为不仅使债务人表面上变得“无财可供执行”,也直接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在本案中,王某与A公司之间的房屋转让虽然以合同形式体现为有偿交易,但其背后的实质关系——王某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亲兄弟关系——使得该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受到怀疑。根据法律规定,即便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是有偿转让合同,若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特殊关系,债务人又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转让款项已实际支付,法院依然可以认定该转让行为具有恶意,属于规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完全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从而确保自身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在处理此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时,杨律师建议,首先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尤其是不动产等大额财产。其次,应当对转让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包括转让价格是否合理、转让是否发生在债务履行期限临近或债务违约前后,以及受让人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如果债务人难以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为合理有偿,且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逃避债务的企图,债权人应及时主张撤销权,最大程度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应当充分运用证据规则,要求债务人提供转让款项实际支付的证据。若债务人不能提供证据,法院通常会倾向于支持债权人的撤销权主张。同时,债权人还应关注债务人是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确保撤销房产转让后,债权人能够顺利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

注:1、本文在编写时有改动,相关案例全文请参考(2023)鲁0682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多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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