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文摘   情感   2024-04-27 23:40   上海  

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仅分享甜蜜与欢乐,也承担着共同的责任与义务。当一方为另一方的债务担保时,这不仅仅是对财产的共同管理,更是对彼此信任与支持的真实体现,但我们是否曾深思这背后的法律意义?当夫妻一方为另一方的债务提供担保,债权人能否以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俩追索

今日为大家分享一篇丈夫向他人借钱,妻子在借条上签字成为担保人,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孙某赵某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向张某借款,立有借条一份,载明借期利息及违约责任,赵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

后孙某逾期还款,张某起诉要求孙某、赵某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裁判要点

法院判决张某胜诉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该行为表明赵某对孙某的借款事实知晓,并同意受该债务拘束,孙某并未侵犯赵某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相反,赵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更能说明其夫妻二人对于借款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享有了平等处理权债权人张某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以共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均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孙某、赵某共同偿还。

律师观点

律师在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相关问题有较多研究,也亲自办理过大量的相关案件。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相对应,司法实践中,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赵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表明其对于借款事实的知情并同意受债务拘束。这一行为不仅反映了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也体现了夫妻双方对债务负担的共同决策和承担。这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即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为满足共同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注:1、本文在编写时稍有改动,全文请参考(2021)鲁1312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文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多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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