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绩效考核“垫底”的员工,合法吗?

文摘   情感   2024-08-07 17:30   上海  
职场中,不少劳动者会因为等级考核排名靠后而担心自己的工作安全。劳动者在考核中位居末位,是否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呢?这种排名只是对劳动者某一阶段工作表现的评价,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依据。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若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如劳动者确实无法胜任工作并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未改善。那么,考核排名意义何在?用人单位是否真正了解和尊重劳动法的规定
今日“杨律说法”分享的案例是员工因屡次绩效等级垫底被公司辞退,后被法院确认为违法辞退案。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公司销售,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王某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期间,王某的多次考核结果均为C2。公司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王某3.7万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法院判决公司败诉
法院认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公司以被告王某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应负举证责任。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C(C1、C2)考核等级的比例为10%”,虽然王某曾经考核结果为C2,但是C2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虽然王某从分销科转岗,但是转岗前后均从事销售工作,并存在分销科解散导致王某转岗这一根本原因,故不能证明王某系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因此,公司主张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依据不足,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法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律师观点

杨律师在本案涉及的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与赔偿等相关问题有较多研究,也亲自办理过涉绩效考核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纠纷的案件。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和充分的证据支持。这些条件通常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存在重大过失,或者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仅仅因为员工在绩效考核中排名靠后,并不能自动等同于其“不能胜任工作”。这只是反映了某一阶段工作表现的评价,而不是对其整体工作能力的否定。
本案中,王某多次考核结果为C2等级,而公司以此为依据,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工作,并最终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王某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然而,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这一主张。此外,法院还注意到,王某从分销科转岗至华东区销售工作,存在分销科解散的客观原因。转岗并非因为王某不能胜任工作,而是由于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因此,公司以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明显不足,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
本案的裁判结果对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谨慎对待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确保解除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在绩效考核中排名靠后的员工,用人单位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结为“不能胜任工作”,而应采取合理的管理措施,如培训和调岗,以帮助员工提高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其潜力。
对于劳动者而言,也应充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面对绩效考核不理想的情况下,不能轻易放弃应有的权利。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1、本文在编写时稍有改动,相关案例请参考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多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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