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工伤责任谁来担?

文摘   2024-08-30 18:02   上海  

在建筑施工领域,违法转包和分包行为时有发生,此时若实际施工人权益受到侵害,可能导致其从属关系的认定不清和模糊。在违法转包和分包情形下,究竟实际施工人与谁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实践中常见且复杂的问题。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影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基本权益,还涉及企业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在复杂的承包链条中,往往面临维权困境,如何在法律框架下明确各方责任,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关键。

今日为大家分享一篇建设工程被承包人违法转包,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起诉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薛某与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薛某分包该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墙面打底等工程,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薛某受伤,工伤级别被认定为八级伤残。
后薛某与公司因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工伤赔偿事宜发生争薛某起诉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补缴五险一金,并承担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公司辩称其与薛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替薛某支付五险一金。


裁判要点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薛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8万元

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薛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一款四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会成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与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承担了用工主体责任的组织与个人不必然形成劳动关系。

本案中,公司将承建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中劳务部分发包给薛某,双方之间是施工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更没有人身依附性,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虽与薛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对薛某受伤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薛某以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薛某虽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薛某受伤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应当支付薛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7万元。


注:1、本文在编写时稍有改动,相关案例请参考(2023)兵民申938号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多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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