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事 | 对于无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其遗产管理人如何确定?

文摘   2024-03-04 11:00   上海  
在处理遗产时,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困境:如果遗产管理人难以确定该怎么办?面对僵局,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可以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他们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这不仅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他们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但是,如果没有继承人,且居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都明确表示不愿担任遗产管理人角色时,我们又该如何是好?
今日分享一篇没有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债权人申请民政部门处理其遗产的案件。
案情简介
方某因病去世,去世时无法定继承人。方某生前与李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李某支付相应购房款,但未及时过户登记。后李某起诉,前案判决要求方某协助李某办理过户登记
因方某死亡,房屋无法完成变更登记,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指定方某户籍所在地的某民政局为方某的遗产管理人,协助李某进行房屋变更登记事宜
民政局辩称其无能力查明方某的存款、债权等财产状况,且房屋隶属于当地居委会管辖,当地居委会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家庭关系的排摸、财产的保护、债权债务的处理和遗产的分配等具有优势,更适合担任方某的遗产管理人。当地居委会明确拒绝担任方某的遗产管理人。


裁判要点

院判决支持李某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方某去世时其已无法定继承人,李某因购买方某的房屋并发生诉讼,与方某及作为遗产的房屋产生较强利益牵连,系方某的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方某的遗产管理人难以确定时,李某有权提起本案指定遗产管理人之申请。因方某生前户籍所在地位于A区,且其生病后被送至A区的医院急诊抢救,依常理应系就近送医,故可以推定方某生前住所地位于A区。现李某申请指定A区民政局为方某的遗产管理人,合理有据,应予支持。
就民政局辩称意见,法院认为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契合实践需求。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与我国国情相关。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居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且具有一定权威性。村民委员会是最贴近本村村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最了解本村村民的家庭情况,适宜担任遗产管理人。而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多为城镇小区,因房屋交易等情形,人口具有一定流动性,相比民政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一定了解辖区居民的具体情况。在面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时,民政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可将其收归国有或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居民委员会可能面临后续遗产处理的不便之处,故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更有利于实现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预设的遗产管理目的。
其二,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具有法定性,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具有法定性和兜底保障性。作为一项新设制度,在《民法典》实施初期,民政部门辩称没有安排相关的岗位、职务、缺乏相应能力和成本预算及权能,虽属情有可原,但即便理由属实,亦不能据此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而应积极探索、逐步完善相应履职保障措施,担负起遗产管理人责任。

律师观点

杨律师在案例涉及的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法定继承、债权人权益保护等相关问题有较多研究。
在遗产管理人确定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遗产管理人。此举旨在解决遗产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僵局,以便及时启动遗产处理程序。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并没有赋予居民委员会在缺乏继承人的情况下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的资格。因此,在居民委员会明确表示拒绝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下,法院不应将其指定为遗产管理人。
同时,民政部门也不能以岗位、预算或权能缺乏为由,拒绝承担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这一规定确保了遗产处理过程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保护了遗产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注:1、本文在编写时有改动,全文请参考(2022)沪0115民特525号民事判决(参考性案例163号)等法律文书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近十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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