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让业主骑共享单车进小区,是否侵权?

文摘   2024-01-31 10:16   上海  

在当今社会,共享单车的普及为我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当它们进入小区时,又会引起管理上的争议。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这样的管理决策对居民日常生活会产生什么影响?业主的出行便利和小区的管理秩序,如何才能达到最佳的平衡点

今日“杨律说法”为大家分享一篇小区物业不让业主骑共享单车进小区,被业主诉至法院的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常某为某小区业主,曾多次欲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被小区物业工作人员阻拦,并进行报警处理。常某认为物业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起诉要求物业允许自己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

物业辩称系正常履职行为,根据物业管理合同规定及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对小区进行管理,包括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并无侵权行为。



裁判要点

判决常某败诉

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物业工作人员阻拦常某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否侵权。对此,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评判:

(一)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否为常某的合法权益

1、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现为《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在小区内骑行、停放共享单车必然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等,是否准许,应由小区业主行使自治权,自主决定。小区业主委员会已经备案登记,依法宣告成立,其与物业签订“物业管理托管合同”,并以“物业管理会议纪要”的书面形式明确要求“请物业公司不要让共享单车进入小区”。据此,可以认定小区业主委员会对“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作出了自治决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现为《民法典》第280条第一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常某作为业主亦有义务遵守该决定。

2、政府印发的《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试行)》,已经对共享单车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作出指导性意见。共享单车企业在手机APP中均有规范停放的提示,其中常某骑行的共享单车明确提示为“请将单车停放在路边公共停车处”。可见,通过政府管理部门的规范指导和共享单车企业的自我管理,共享单车应当在规定区域和点位停放已经成为普遍共识,形成了共享单车规范运营的良好社会秩序。一辆共享单车停放至小区或许影响不大,但倘若人人如此,势必造成小区环境秩序的混乱,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综上,常某租赁、骑行共享单车是其合法权利,但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则违背了小区的管理规约,突破了共享单车有序运营的规范,影响小区环境秩序,损害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现为《民法典》第131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现为《民法典》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因此,常某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并非其合法权益。

(二)物业工作人员阻拦常某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否侵权

1、物业管理人员阻拦常某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正当的履职行为。物业依据“物业管理托管合同”,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合法有据。其工作人员遵照业主委员会“请物业公司不要让共享单车进入小区”的决定,履行工作职责,阻止常某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的行为没有过错。

2、物业管理人员阻拦常某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不侵犯其合法权益。常某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并非其法定权利,而是违背小区自治管理规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物业管理人员有合法的依据和正当的理由予以制止。

3、物业管理人员阻拦常某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维护公共行为规范的行为。常某坚持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穿行小区后将单车随意停放在其所住楼栋门口的树下,违反了共享单车的使用规范。物业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制止,是对公共行为规范的维护。

律师观点

律师在案涉及的侵权责任纠纷、业主共同管理权、小区物业的责任与权限等相关问题有较多研究

业主委员会的职能是管理和维护小区公共区域的秩序。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共享单车停放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权利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应的管理决策,比如不允许共享单车在小区内骑行或停放,这样的决定是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依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禁止业主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并不构成侵权。

为防止常某起诉物业公司类似的案例出现,业主委员会在做出限制性、禁止性的决定前,应采取民主的方式征求业主的意见,例如召开业主大会或进行书面征询,以确保决策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注:1、本文在编写时有改动,全文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9期(总第299期)第45-48页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近十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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