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间的恶作剧致伤害,谁来为伤害买单?——校园责任大揭秘!

文摘   2024-10-18 15:30   上海  

校园伤害案件中,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的认定往往涉及多个复杂因素。学校作为管理者,对在校学生负有保护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学校在所有伤害事件中都应承担责任。若伤害是由于第三方或学生本人过错引起的,赔偿责任可能不在学校。学校若未尽到应有的管理、教育和安全保障责任,需为学生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法律还对不同类型的校园伤害,如师生冲突、学生间斗殴等,设有不同的责任划分标准。那么,校园安全如何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在具体案件中,学校的责任边界该如何划定?

今日为大家分享的案例是午休期间同学恶作剧导致受伤,父母起诉学校及恶作剧同学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在校午休期间,初中生吴某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同学赵某将吴某椅子拉出,吴某坐下时悬空摔倒在地受伤后吴某被诊断出颅脑外伤、视物模糊、双目视神经挫伤等伤情
吴某起诉学校、赵某及其监护人,要求赔偿医疗费等32万余元


裁判要点

法院判决赵某监护人赔偿11万元

法院认为,一、吴某出现疼痛、视物模糊等症状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与赵某拉椅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经查,吴某原来左眼视力正常,受伤后视力仅有0.05,接近失明。法医鉴定并未排除和否定吴某的损害后果跟赵某的侵权行为有必然联系。医嘱病历均可证明吴某的损害系因被告赵某的行为造成

二、赵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因过错造成吴某损害,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赵某事发时12岁,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当其拉开吴某椅子时,明知其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却为之,存在过错,最终导致吴某摔倒受伤产生各项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赵某事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赵某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

三、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责任。

事发前,学校制定了《七年级新生入学班主任工作安排》《中学初一级学生一日常规细则》,也制作了PPT对新生入学培训进行学习及纪律习惯养成教育,亦在教室张贴了中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且在教学活动中开展了文明班级评比,以提升学生安全文明法治意识。前述足以证明学校在平时的学生纪律、安全等教育方面,已尽其教育、管理职责

事发时系午休期间,虽然午休仅由一名教师负责管理一层楼,但因中学生入学时均已达到12周岁,已有较强的规则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且也无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一个班级必须配备一名管理人员看管。该事件的发生系因赵某未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而起,中学老师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吴某及赵某家长到校处理及陪吴某就医。

因此,学校已尽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例涉校园伤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主体等相关法律问题。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监护人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对学校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即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相关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

本案判决对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做了正确认定,划清学校与监护人在本案中的责任边界。有利于保障学校及其教职人员安心开展正常教学活动;有利于督促家长更多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共同为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注:1、本文在编写时有改动,相关案例全文请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为2023-14-2-504-001号案例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多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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