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子老人想见孙子被儿媳多次拒绝后,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

文摘   情感   2024-04-15 11:14   上海  

在家庭的温暖怀抱中,孩子们的成长之路得以顺畅铺展。然而,生活不时会抛来苦难,当失去一方亲生父母的未成年人面临情感缺失时,(外)祖父母的角色变得尤为重要。但如果因为各种原因,这份宝贵的情感联系受到人为的阻隔,我们又该如何确保孩子的心灵不受其害?面对(外)祖父母要求隔代探望权时,法院持何种观点

今日“杨律说法”为大家分享一篇丈夫去世后,妻子不让婆婆见孙子女,被婆婆诉至法院的探望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沙某独子丁某与袁某婚后育有一对双胞胎大丁、小丁。大丁、小丁半岁时,丁某去世,后双胞胎一直与袁某共同生活。沙某多次联系袁某想见孩子,袁某拒绝。沙某遂起诉要求行使探望孙子的权利


裁判要点

法院判决沙某每月的第一个星期探望大丁、小丁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袁某应予配合

法院认为,沙某系大丁、小丁祖母,对两个孩子的探望属于隔代探望。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探望权系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权利,通常基于血缘关系产生。探望权的履行除满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也是使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更多来自成年亲属的关爱的一种途径。特别是在本案沙某的独生子丁某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大丁、小丁作为丁某的孩子,亦系沙某的孙子,不仅是丁某和袁某的子女,亦系沙某老年丧子后的精神慰藉。此外,沙某还表态愿意对孩子的抚养尽力,用失独家庭补贴补偿孩子的抚养费,亦可以看作是代替丁某履行抚养义务的延续,有利于为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法院酌情确定沙某每月可探望孩子一次,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也符合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

律师观点

杨律师在涉及的隔代探望等相关问题也有研究
在现代社会,随着家庭结构的多样化和法律意识的增强,隔代探望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这与《民法典》的精神相符。法院通过审慎判断,认为沙某与孙子们保持情感联系,不仅对孩子们的成长有积极作用,同时也是沙某老年生活的一种情感寄托和精神支持。此外,沙某还表态愿意承担孩子的部分抚养责任,这进一步证明了隔代探望权行使的积极意义。
我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由上可知,当前我国法律对隔代探望权的规定尚不够明确,的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对于实施隔代探望权时可能出现的抵触和冲突,法律不仅要明确权利的边界,还应鼓励家庭内部通过沟通和协商来解决问题。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理解是家庭和谐的基石。在隔代探望权的问题上,家庭成员应充分考虑到对方的情感需求和实际困难,尽可能地寻求平衡点,以实现家庭成员间的和谐共处。法院及律师在处理或代理此类案件时,也应更多地采取调解与和解等方式使当事人达成共识,而不是简单地依靠裁判来解决问题。


注:1、本文在编写时稍有改动,全文请参考(2021)陕01民终14529号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多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


化风险起舞,让企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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