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三天后再婚,并在半年内生子?前妻再将其诉至法庭...

文摘   2024-04-01 11:35   上海  
在《民法典》框架下,每一个民事主体的权益都应当受到妥善的保护。但是,当婚姻被背叛的阴影所覆盖时,当忠诚的誓言变成了欺骗的伤疤,我们应该如何维护那些受到伤害的无过错方?如果协议离婚的记忆还停留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旧时光,伤痛的抚平又能否等到法律的救赎
今日为大家分享一篇一男子离婚后三天再婚,并在半年内生子,前妻知情后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例。
案情简介
某与胡某(女)原系夫妻,后因刘某出轨,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三日内刘某迅速与另一女性结婚,并于半年内生育一子。
后胡某偶然得知刘某再婚所生之子的受孕时间在胡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胡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且认为刘某在分割夫妻财产时隐瞒了上述情况,胡某起诉要求刘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
刘某辩称,双方离婚系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胡某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已超过了协议离婚后一年的期限,法院不应支持。


裁判要点
院最终判决刘某支付胡某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
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刘某应否向胡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胡某认为刘某存在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子的行为具有延续性,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支持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刘某认为双方在民法典实施前离婚,应当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胡某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已经超过协议离婚后一年期限,不应予以支持。
第一,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的认定。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在第四十六条...该规定是我国以立法形式首次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填补受害配偶的损害,通过给予具有经济赔偿和精神慰藉双重作用的抚慰金以抚慰受害方。但是实践中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限制性的列举方式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予以规定,无法对其他过错情形进行扩大化解释,难以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效果,充分实现该制度制裁导致婚姻解除的过错方的功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采取列举式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即在原有四项法定过错之外又增设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性规定,从而解决了该制度适用情形过窄的问题。
本案中,刘某于离婚三日后即与他人再婚,并于半年内生育一子,其过错行为的程度已经达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条件。
第二,协议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
婚姻法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限制未作出相关规定,但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时间限制,即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过期则不予支持。该“一年”的规定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但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婚姻法一直将照顾无过错方利益作为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应当充分体现出这一理念,对于无过错方在离婚一年后才得知对方存在过错情形的,如将起诉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限制在一年,不利于无过错方权利的行使,也与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程序中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宗旨相背离;二是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来看,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一年期间,排除了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一年后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作为一项对当事人权利造成很大影响的规定,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缺乏明确的依据。
综合上述各种考量,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的规定。由于婚姻家庭编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中位于第五部分,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同样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的原则规定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本案的审理关键在于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能否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受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的限制
第三,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该条款主要是针对旧法有规定而新法改变了旧法规定时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包括“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适用规则。其中,在有利溯及标准的把握上,将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更有利于”作为判断有利溯及的标准,并以符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要求为判断合理预期的基准,从而确保法律秩序的稳定。意思自治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涉及私人事务的婚姻家庭领域尤为重要。最能体现意思自治的,莫过于民事主体按自己的意思处分权利。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赋予夫妻中无过错方的权利,如仍以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过错情形作出认定,或以超过协议离婚时间“一年”为由即驳回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显然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原则所追求的目的。
基于上述分析,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兜底条款、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关于协议离婚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款满足了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有利溯及中“三个更有利于”的标准。本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更符合公序良俗的相关内容,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综上,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胡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补偿和救济。虽然胡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且离婚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在离婚协议中其并未明确放弃该项主张,本案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体赔偿数额法院结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所作财产的分割处理情况,根据案件实际酌予确定。

注:1、本文在编写时稍有改动,全文请参考(2023)京03民终2580号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多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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