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投资“诈骗平台”虚假项目,是委托理财合同还是一般委托关系?

文摘   情感   2024-09-14 13:42   上海  
当今社会,投资理财已成为许多人追求财富增值的途径。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对财富增长的渴望,设计出各种“投资平台”进行诈骗。那么,当个人委托他人投资这些“诈骗平台”时,签订的合同究竟是属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还是一般委托关系呢
今日“杨律说法”为大家分享一篇一对夫妻委托他人进入某平台理财,后平台因涉嫌诈骗被关停,夫妻遂要求受托人返还投资款的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投资APP进行投资。尚某夫妇听闻某APP投资回报率很高且张某在该APP中等级较高(投资回报率较高),特找张某帮忙投资。尚某夫妇陆续向张某转账投资款23万元用于APP投资,张某向尚某夫妇转账6000元“投资收益”后,投资APP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关停尚某夫妇起诉要求张某返还投资款23万元
张某认为,其亦是诈骗平台的受害者,不承担返还投资款的责任。


裁判要点

院判决张某返还尚某夫妇15万元

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尚某夫妇与张某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

就本案而言,第一,尚某与张某之间没有订立书面或口头的委托理财合同,没有关于资产管理、投资期限、收益分配的相关约定;第二,尚某向张某转款系为了使用张某在投资APP账户投资项目以获取收益,且尚某个人亦有APP账户,张某仅需将收到款项在其账户中购买APP中投资项目即可,无须对资产进行管理。综上,本案不具有由受托人按约管理委托财产的委托理财特征,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尚某向张某转账的目的,只是通过张某在APP的账号进行投资,双方之间属于一般的委托合同关系。

关于张某应否退还尚某支付的投资款及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投资平台现已无法登录使用,现有证据可以证实APP涉嫌集资诈骗或传销,尚某与张某产生的委托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尚某通过支付现金、微信转账方式分8次共向张某个人支付23万元,尚某认为张某应退还其所有投资款23万元,张某认为其已将收到的上述款项全部转入投资平台,不承担退还责任。通过对尚某向张某转账金额、时间及张某银行明细一一核对,无法证实张某将收到的款项全部转入投资平台并投资项目。对15万元的款项,尚某不认可张某已转入APP,张某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张某应退还尚某15万元。

律师观点

杨律师在本案涉及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理财等相关问题有较多研究

委托理财合同与一般委托关系有何区别呢?委托理财合同通常指的是委托人将资金等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并根据约定分配收益或支付代理费的合同。而一般委托关系则更广泛,可能涉及各种事务的委托处理,不必然涉及资产的投资管理。

本案中,尚某夫妇与张某之间并没有明确的书面或口头委托理财合同,也没有关于资产管理、投资期限、收益分配的具体约定。尚某夫妇的目的是利用张某在投资APP中的高等级账户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张某的角色更像是一个中介,而非资产管理者。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属于一般的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本案提醒我们在进行委托投资时,应当明确合同的性质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应充分了解受托人的资质和信誉,避免盲目投资。同时,受托人在接受委托时,也应审慎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当前投资理财市场中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投资者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更应注重投资的安全性和合法性,避免因贪图一时之利而陷入诈骗的陷阱。


注:1、本文在编写时稍有改动,相关案例请参考(2024)新22民终352号民事判决等文书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多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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