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未被银行追款,便被在征信上记录为失信人员,应如何维权?

文摘   情感   2024-05-24 11:10   上海  

一条不良信用记录可能会对个人的经济生活产生长远的影响,如果不良信用记录是由于他人过失造成的,我们能否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纠正?是否每一次的债务纠纷都能引发对信用瑕疵的司法确认?

今日“杨律说法”为大家分享一篇担保人替借款人担保后,银行未及时向其追索责任,却将其上报至征信中心使其失信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刘某在某银行处贷款10万元,由王某提供担保,保证期间2年。后刘某逾期未还款,银行在未联系过王某,也未告知情况下,便将王某担保此笔贷款未还的信息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并被记录,导致王某征信出现问题。

若干年后王某知情此事,遂起诉要求判令免除其保证责任,且银行应消除其征信中心的不良信用记录,恢复其名誉



裁判要点

法院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请求
法院认为,在两年的保证期间内,银行应向王某主张保证责任。银行未向王某主张过保证责任,两年保证期间届满后,王某的保证责任免除。王某请求确认其保证责任已免除的理由成立。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王某保证责任终止于保证期间届满之日,根据上述规定,王某的个人不良信息记录应于保证责任届满之日起存续5年,5年期满后应予以删除。现王某因担保行为导致的不良信息记录在法定的期限届满后未予删除,给王某带来影响和不便,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作为信息提供者的银行消除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银行为王某消除其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息记录即恢复名誉。

律师观点

律师在本案涉及的金融借款合同、保证期间、保证责任免除、不良信用记录删除等相关问题有较多研究,也亲自办理过多起类似案件。
当保证人因债权人的过失而被错误地记载为不良信用者时,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本案中,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却将保证人列为不良信用记录,这一行为触发了对保证人权益保护的司法审查程序。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如果未在保证期限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随之解除。由于银行未在规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当被免除。这一点对于保证人而言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保护,确保了他们不会因为债权人的行为疏忽而遭受不公平的信用损失。
其次,关于不良信用记录的删除,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五年,超过这一期限的信息应当被删除。本案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解除,根据法规,相关的不良信用记录也应随之消除。本案中,法院支持保证人消除不良信用信息的请求,体现了对个人信用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从律师的视角来看,本案强调了在处理类似金融借款和保证责任案件时,债权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尤其是在处理保证人的权益时需充分考虑法律的要求。债权人的任何疏忽或迟延行为都可能导致其对保证人的不当处理,从而引发法律责任
此外,我们还需注意到,案件中提到的过错责任原则在启动不良信用记录的司法化程序中占据重要位置。由于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具有从属性的特征,其启动程序也相应具有从属性,也应遵循给付之诉中法律确立的基本规则。但是并不是给付之诉都可以附带提起信用瑕疵确认之诉,启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需要自身特有的条件。过错责任是启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的先决条件,若利害关系人的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等不可归责的原因导致的,则不能启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程序。也就是说,只有在过错责任的条件下才能启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程序,而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不应适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程序。过错推定本质上仍然是过错责任,应适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程序。这一原则有助于防止因技术性或非过失错误而导致的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也保护了信用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率。

注:1、本文在编写时稍有改动,相关案例全文请参考(2022)豫1727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多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


化风险起舞,让企业长青

如果说盈利是企业的智慧线,那么,风险防控一定是企业的生命线

近几年,随着国际贸易形势日趋复杂,国内经济环境“三期叠加”(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刀阔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深入推进,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把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摆在“三大攻坚战”首位以来,风险防控愈来愈显得重要并和企业息息相关。

那么,在我们律师眼中,企业主要面临怎样的风险防控

简单来说,既有政策风险防控,禁区决不能碰、雷区不要乱碰、灰色地带必须远离;也有法律风险防控,重大决策坚决合规、重大合同慎重订立、纠纷争议妥善解决;还有运营风险防控,公司治理架构健全、运营激励合理高效、劳动人事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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