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仅凭收据,能否确认借贷关系存在?

文摘   情感   2024-05-27 10:46   上海  
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的责任与权利究竟如何明确?当“欠条”或“收条”书写不规范时,我们又该如何判定借款是否真实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及其内容的存在,而借款人则需证明已经归还了借款。对于那些形式上有缺陷的借条,法院又应如何认定借贷关系存在与否
今日“杨律说法”为大家分享一篇当事人双方仅签署《借据》但并未发生借款事实,后“债权人”将“债务人”诉至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林某向陈某出具《借据》1份,载明:本人林某,因经营需要,兹向出借人陈某借款并收到现金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月利息3分,利息计算至还清所有借款为止。林某于借款人处签字并按指印。
后陈某起诉要求林某偿还借款本息。林某辩称没有发生借款事实,双方仅签署《借据》,没有发生相应款项的交付。庭审中,证人张某、李某作证称350万元系陈某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林某。


裁判要点

一二审法院均支持陈某,再审法院改判撤销原判,驳回陈某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认为,虽然借贷双方对《借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根据前案人民检察院对陈某的询问笔录以及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关于陈某并未向林某支付借款,原审证人受指使作虚假证言的内容,并结合陈某的答辩意见内容,足以证明陈某并未根据《借据》的约定向林某支付借款,原审证人李某、张某关于陈某以现金形式向林某支付350万元借款的证言与事实不符,故原审认定林某收到350万元借款并判决林某偿还不当,应予纠正。

律师观点

杨律师在本案涉及的借贷关系的认定、证据效力等民间借贷相关问题有较多研究,也亲自办理过多起借贷类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裁决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相一致。在民间借贷中,一份书面借据通常被视为证明借款存在的关键证据。然而,即便存在形式上的借据,出借人依然需要证明借款的实际支付,而借款人则需证明款项的归还

出借人在借贷关系中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资金的实际流转。本案中,尽管借据表面上证明了借贷行为,但法院进一步的调查和询问揭示了借据中的资金并未实际支付。这提示出借人在借出资金时,应确保有清晰的资金流向记录,如银行转账记录,以增强借据的证明力。

对于借款人而言,一旦声称已还款,同样需要提供支付证据,如银行回单或收据等。在任何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争议中,光靠口头声明并不足以证明还款事实。

对于借据本身,应注意其形式和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一个规范的借据应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及双方身份信息,并尽可能有第三方见证或公证。

法院的裁决强调,不能单靠借据、收据等单一证据就确定借贷关系的存在与否,而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证据审查,包括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和可信度,以及评估借贷行为的经济合理性和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基于上述因素综合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注:1、本文在编写时稍有改动,相关案例全文请参考(2023)闽民再102号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多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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